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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诉讼时效期限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期限

  1、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2、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约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不得变更法定期限。

  3、期限的意义:(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出生、死亡日期,法人成立或消灭的日期;(2)决定某些事实推定的时间,如失踪宣告、、死亡宣告;(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的时间,如所有权转移时间、时效期间;(4)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时间,如合同的有效期等。

  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1、期限确定的几种方式:(1)规定一定的期限;(2)规定一定的期间;(3)规定未来某一特定时刻;(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2、期限的计算。(1)以小时为单位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我国民法期间中,“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案例

  1张震系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华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1987年5月张震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准。1990年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后,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在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之诉讼要求。

  2 1988年2月10月,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做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癞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愈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付医药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期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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