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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民事检察监督刍论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认知酌情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决定的权力。法官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维护者,如何使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通过行使审判权在具体个案中得到完全体现,始终是法官们一直追求的目标,而自由裁量权则是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权力。

  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分类,可以将自由裁量权分为依法的自由裁量、无法的自由裁量与违法的自由裁量三种类型。依法的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裁量;无法的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空白又必须裁判时进行的自由裁量;违法的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自由裁量。

  毫无疑问,自由裁量权在整个审判权力构成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必然会导致司法不公的产生,进而损坏司法的权威,丧失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因此,必须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学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根据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对于法官在民事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自然也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

  虽然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民事裁判再审条件进行了细化,但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再审即是否抗诉时仍然拥有较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更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如对“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条款的理解等。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遇到的问题相同,检察官行使抗诉自由裁量权也会存在不当行使的可能,这是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存在的先天弊端。于检察机关而言,由此会产生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检察机关如何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避免抗诉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从专业角度观察,在当前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对于民事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过于严苛。如对民事裁判的审查实行有错推定,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平合理”。不仅对存在违法自由裁量的民事裁判行使民事抗诉权,而且对于存在无法的自由裁量甚至是依法的自由裁量的裁判,一旦认为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亦行使民事抗诉权。更有甚者,某些检察官将自己定位为主审法官,先以自己的专业观点对申诉民事案件进行裁判得出裁判结果,而一旦法官的裁判结果与自己的裁判结果有所不同,便自然而然地认定所审查案件裁判错误,进而行使民事抗诉权,全然不考虑自由裁量权因素。

  客观而言,部分检察官对于民事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无视或有意忽略法官在裁判中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只是简单地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取代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民事抗诉权演变成无节制、无限制的权力,从而不当行使了民事抗诉权,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审判权威,背离了民事检察的监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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