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前不久,在某居民小区出现了一纸“悬赏广告”,张女士在告示中称:自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但苦于找不到是哪个司机所为?希望现场目击者挺身而出为自己作证,自己将给予丰厚的酬金。随后不久,该悬赏者即获得了相关的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则认为,原告张贴“悬赏广告”,是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作证,干扰司法公正,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遂判决原告胜诉。
【评析】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通过悬赏的方式取证?
悬赏取证,就是希望获得证据的人通过事先的意思联络,提供一定的报酬来查找知情者,从知情者那里取得一定的证据的取证方式。悬赏取证在刑事诉讼中比较普遍,如公安机关以悬赏公告的形式通缉犯罪嫌疑人或者寻找某个重大破案线索。比如在利川汪营高速公路入口处发生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悬赏5000元缉拿肇事逃逸者,20天后归案。民事诉讼中对于悬赏取证的方式和方法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法律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以悬赏的办法取证是在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在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此外我国有关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造成取证难。随之而来的悬赏取证在法律上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因为对于作证者应当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助,才能保证取证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便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真实情况。
(二)悬赏取证与收买证人的关系
悬赏取证与收买证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悬赏取证从形式上讲是公开的,为公众所知悉的,其实就是一种悬赏广告,就是希望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有权机关反映本案的有关事实。而这正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取证的薄弱环节,所以才出现了悬赏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收买证人则是比较隐蔽的,他不希望别人知悉而且目的性很强,就是希望证人做歪曲事实的,违背客观真实的伪证。悬赏取证与收买证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是悬赏取证的证人就一定被收买,从而证言就是无效的,它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悬赏是对作证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不会必然影响取证的效力。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能够证明案件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的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三)悬赏得来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被采信?
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必然要找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悬赏广告就是一种民事合同,当事人用这种方式获取证据并无不妥。在民事诉讼中确认通过悬赏取证而获得证据效力的问题,法院只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通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其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纯因为张女士在其张贴的悬赏广告中明确作出了将对其作证的证人给予报酬的承诺,而对证人陈述的证言不予采纳。因为即使不是悬赏得来的证据,证人也可能作假证或伪证。关键是证人要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律师的质询,最后由法院决定对该证据是否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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