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消费权益 >> 查看资料

网购质量问题可要求网站先行赔付

发布日期:2012-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购,涉及网站、厂家、销售商、物流、快递等多个对象,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造成消费者不能购得满意的、合乎质量标准的物品。当然,消费者先要仔细验货,把握住“货到付款,先验货后签收”这一原则;验货时发现不合规格、破损等各类物品质量问题,无论问题出现在网站、厂家、销售商、物流、快递哪个环节,都要拒签、拒收。这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

  如果签收时未能发现、签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可向厂家投诉。如投诉未果,可在网站的消费者维权时效承诺规定时间内向购物网站投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2011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第三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商务、通信、海关、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立即督导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市场主办方责任,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并将其作为相关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经营者主体和交易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商标、专利查询系统,采取技术手段屏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健全信息发布、身份认证、交易、支付、物流、售后服务、纠纷处理、先行赔付、过程监控等保障机制,建立每日24小时网上巡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通知,网购出现质量问题,网络购物平台应承担市场主办方责任,即先行赔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