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死亡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概况】2011年3月5日,张某购买杨某上海市长宁区房屋一套,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房屋价款为100万,双方按约办理了二手房过户登记交易手续,并依法缴纳了契税、房产税、印花税、交易费等费用。2011年9月7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原告,因杨某拖欠案外人5万元债务,该房屋已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暂不予登记。张某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审理中,因获悉杨某意外死亡,张某申请变更被告为承接杨某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人杨某、杨某某,并要求依法确认系争房屋为张某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如果合同继续有效,该履行的问题?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和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合法有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双方都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是在未完全履行合同前房东死亡,则依法发生继承,继承人对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履行债务。如果继承人不配合,则买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张某与杨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杨某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由于杨某意外死亡,致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原告无法按期办理房产证。杨某之父杨某与其子杨某某,作为合法的继承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协助过户仅在程序上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配合义务,并不涉及对杨某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也不涉及实体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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