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修订)[19830902]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