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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困难群体: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政协报
【关键词】困难群体;司法鉴定援助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他们原本收入微薄,在工作或生活中又遭受职业病、工伤或其它伤害,为治病而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很多人最终落得终身残疾,他们原希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根本无力承担对他们而言较为昂贵的鉴定费。他们迫切需要国家提供减免费用的司法鉴定援助。

据《南方日报》2012年4月12日报道:去年11月4日凌晨3点,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在广东省中山市紫马岭公园附近遭到抢劫,并被对方拿砖头殴打,致4根肋骨被打断。李某今年43岁,无固定职业,其妻在深圳打工,夫妻俩有一个7岁的女儿;自受伤后,其生活陷入困顿、无钱打官司,也没能力进行伤残鉴定。最后,李某求助于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他不仅获得法律援助,还免费获得司法鉴定援助(省去700元鉴定费)。这是中山市自今年4月1日起《中山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实施后被救助的首个案例。

司法鉴定援助实践在各地蓬勃兴起

其实,上述个案仅仅是近几年发生的无以计数的案例之一。早在2000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四川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就一直要求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据说,2005年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就达到490件;而在国家层面,2002年1月1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当事人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的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2004年9月6日,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交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尽管如此,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实践的蓬勃兴起却是在2005年之后。不仅各地司法鉴定援助的首个案例频频见诸报端,而且众多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如雨后春笋般出台了系列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或规则,并以四川省与厦门市开启先河,且二者都称自己“在全国首创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紧随其后,重庆、安徽、湖北、云南等全省市境内,福建、湖南、新疆、江苏、黑龙江、辽宁、吉林、广东、浙江、山东、江西、陕西等省的部分地方城市,也掀起了司法鉴定援助立法或实践的浪潮。在司法鉴定援助规则的制定中,涌现出三种模式:一是如重庆、四川,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直接统一规制;二是在安徽、湖北两省,是“先点后面”的规则制定格局;三是部分省仍然由地方二级城市的司法局主导司法鉴定援助的规则制定活动,如广东省的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并未实现省一级的统一局面。

困难群体无力承担较为昂贵的鉴定费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在2005年以后大量涌现,是各种因素交错的结果。首先,现代诉讼正在或已经成为科学的“殖民地”。随着科技向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不断渗透,法律程序中越来越多关于重要事实的问题,都需利用科技设备,并由科学专家作为“沉默证言”的翻译者。科技大面积的介入,以至于人们不禁感叹:在铁面无私的法庭上,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专家们的“一纸鉴定”。其后果是,愈来愈多的案件,法律要求个人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均需提供必要的科学的鉴定意见,否则其诉求必将拒之于法的门前,或其正当权益定当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

其次,个人在起诉时或在诉讼中欲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一般需先支付必要的费用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费用的增长已是不争之事实。原因在于:法院鉴定机构被撤销、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再接受社会委托,而二者以前不仅收费低廉,且还(尤其是法院)经常为弱势群体提供减、免、缓交鉴定费的援助;但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变革,催生出大量的社会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逐利成为其主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相应部门在2008年制定了鉴定收费的各种标准,但社会鉴定机构仍通过巧立名目、肢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趋高避低等手段,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更何况,即便是低廉的鉴定费,但对于限于困境的弱势群体而言,仍高不可攀。

第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无力支付鉴定费,从而不能提供鉴定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梳理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一些司法行政部门披露鉴定援助的统计数据,以及我们的实证调研共同发现:当前司法鉴定救助的困难群体,主要集中诸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中;且救助的对象集中于农民或农民工(如四川达州市2001-2007年的救助对象,85%是农民工)。这与现实相符。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外出务工者趋多,但他们因众多原因更容易受到伤害。他们原本收入微薄,在工作或生活中又遭受职业病、工伤或其它伤害,为治病而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很多人最终落得终身残疾,他们原希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根本无力承担对他们而言较为昂贵的鉴定费。他们迫切需要国家提供减免费用的鉴定援助。

应将司法鉴定援助规范纳入法援制度之中

尽管我国部分省份或地区陆续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性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为部分困难群众提供了快捷、便利而人道的援助。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鉴定机构的数量与分布,政府对鉴定救助的支持力度、援助资金的筹备等深层次的问题,导致我国司法鉴定援助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受援助的困难群体非常有限。大多集中于走投无路、求助无门、家徒四壁的个人,如农民工、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二是救助的条件有所罗列,但覆盖面小,还需要进一步扩展。目前司法鉴定援助实践主要局限于民事诉讼、部分行政鉴定,大量刑事案件中,则根本没有针对贫困当事人的刑事鉴定援助,这与刑事法律援助形成明显的反差;而事实上,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有时也需要提交鉴定意见,公诉中当事人申请办案部门鉴定或重新鉴定时,有些地方也规定由申请人预交鉴定费,若无鉴定援助,则贫困的当事人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目前各地的救助程序各行其是。有些是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有些是向诉讼中的法院申请。四是各地的援助资金五花八门,且经费有限。如四川、安徽等地,鉴定援助资金来自法律援助经费,浙江温州,经费来自政法委的专款,而江苏吴江,经费则是法院从执行等救助基金中垫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希望国家从全国统一的层面上承担起司法鉴定援助的责任,这已经有法律援助的先例可资仿效。国家应在各地司法鉴定援助实践的经验基础上,通过调研、反馈、修正,可以制定如同《法律援助条例》的统一性的《司法鉴定援助条例》。当然,我们认为更优的选择,还是重新修订《法律援助条例》,将司法鉴定援助规范吸收进法援制度中,建立大法援的局面。其理由是,当前的鉴定援助实践证明,法律援助与鉴定援助的援助主体、救助程序、资金来源都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合并可以减少国家运作制度的成本。




【作者简介】
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教授,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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