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社会规范与宪法解释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前言

  在台湾的社会变迁与民主化的历程之中,司法院大法官(以下称大法官) 对于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以及人权的保障的角色渐渐扮演重要角色。 学者对于大法官对于人权保障有关的解释的体系、方法、原则等有相当多的探讨。不过,关于社会与宪法解释的关系,尤其是社会文化背景与社会规范变迁之于大法官解释作成的影响似乎较少受到学者的讨论。 本文认为,大法官解释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条件,与社会关心的议题都息息相关。大法官解释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绝非是一条单行道,如同大法官解释的结果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影响,当时的社会对于大法官解释的作成也有相当的影响或限制。为了解台湾社会之中大法官与社会变迁的互动,本文尝试观察分析社会规范对大法官解释的影响。

  社会规范对于宪法解释的影响可以有主观与客观两部分。在主观方面,大法官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本来就无法自外或独立于所处时空社会的思潮与社会规范的影响。也就是说,大法官所处的环境与当时的社会规范或多或少会影响大法官个人主观上对于某一议题的态度或主张。不过,社会规范对个别大法官个人意见主观面向的影响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的主旨在于讨论社会规范作为一个客观因素对法官解释宪法的影响。本文主张由于社会规范对于宪法解释的影响之一在于牵动着释宪者对其权责以及所作成宪法解释之正当性之确保,而可能影响到释宪者所作决定的内容,方法与构成。

  宪法解释的正当性问题

  在未将司法违宪审查的依据明文化的国家之中,司法机关释宪功能的正当性受到相当的注目与讨论。例如在美国,虽然其为第一个采行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关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正当性问题一直是学界反复讨论的议题。 由A. Bickel 教授所提出司法机关本身的反多数决(countermajority)性格以及其与立法机关之间吊诡的互动关系一直以来是学者讨论的焦点:为何一个未经人民直接选出也无法监督的司法机关可以审查由定期改选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所订定出来的法律?在此种困境之下,司法所应扮演的角色如何?在台湾,宪法上明定司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且明定宪法的最高性 ,因此司法违宪审查的合宪性已经过明白的确立。不过,大法官解释的影响层面大,结果动见观瞻,又加上我国司法审查具有抽象效力的审查,大法官释宪的正当性也日渐受到学者间的重视与讨论。 此议题丰富的论述之中,学者多针对Bickel 所提出的司法者本身制度上的限制所造成的困境加以讨论,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有以为在实体上宪法有高于法律的位阶,因此司法者有正当性来维持宪法的实体价值。 有认为民主过程所产生的代表事实上有所瑕疵,因此,得以由司法加以监督补强 ,也有认为司法违宪审查得以促进民主 ,我国学者也有强调释宪者对话作为正当性基础。

  关于正当性的概念,根据Max Weber 的理论,乃是对于程序或制度的信赖与尊重。 对于法律制度而言,其正当性不在于某一法律或判决的实体内容,而在于其制度或程序本身。也就是说,当社会对于法律制度整体,并非个案的内容或结果,有着信赖与尊重时,则认为该法律制度及具有正当性。对宪法解释而言,其正当性的有无系诸于社会对司法机关作为一个释宪者以及其所作成的决定整体而言有无信赖与尊重。因此,正当性的归属事实上是一种社会态度,会因为不同社会或不同时代的社会规范与文化而有所不同。 此种对于法律制度的社会态度之所以重要,因为此态度常会影响社会大众是否会自愿的遵从法律,遵从司法者所作成的决定。因之,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如何将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换句话说,假若社会上认为司法者进行违宪审查的正当性愈高,则司法者所作成的决定就能够获得愈高的尊重,其效能及事实上的影响力也就愈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