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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之乘客与第三者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4日,驾驶人张**驾驶被告所有的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与何**驾驶的第二被告所有的豫NA***/豫NB***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翻入高速公路一侧沟内,造成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乘车人员耿**当场死亡。
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乘车人员耿**应否针对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为第三者还是乘车人,如果能认定为第三者,就可以由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就不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
针对该案件中耿**的死亡,相对于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应当认定乘车人还是第三者,刘广强律师(联系方式13853185736)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针对本案耿**被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甩出尽而被该车辆碾压致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能将耿**被甩出,以及被车碾压致死分成两个过程,很显然,耿**的死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瞬间,耿**相对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为乘车人。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界定原则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即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的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听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很显然,根据该原则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即危险发生时)耿**是车上乘车人,而非“第三者”。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第(十一)条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的损害的,不宜视为受害人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条例》以及《通知》可以认定,耿**的身份是“上诉人所保车辆”的乘车人,豫NA****/豫NB***挂号重型半挂车的“第三者”,因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耿**的死亡,理应由豫NA****豫NB***挂号重型半挂车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乘车人所乘的苏NF***/苏N***挂号重型挂车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结果:
因该案件经济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耿**相对于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为第三者,由苏NF****/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已经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因涉及争议问题,该案件至今未下判决。
在交通事故方面有问题,可以联系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刘广强律师,刘律师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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