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未加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权利,该判决、裁定是
发布日期:2012-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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