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过错,但不至于净身出户!
本文要和大家讨论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过错”?二是有过错的一方怎样才能尽量减少财产损失;三是没过错的一方怎样争取到更多的财产。 一、关于“过错”。法律上的过错仅限定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具备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法律本意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来看,能够达到法律认可的过错的标准较高,具体如下: (一)重婚:关键考查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产生的同居等活动就不能认定为重婚;即使有非婚生子的情况发生一般也难以认定为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这里要掌握的关键标准为是否以持续、稳定的状况共同在一起生活两个月以上。如通奸、包养情人等情况一般都无法达到这样的标准,因此不能归为此类过错。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实践当中打过一次或两次难以认定为此类过错,但如果打的非常严重、构成伤残的除外。要提及的是,普遍存在的冷暴力目前还不属于法律认可为暴力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类过错目前极为少见,不作评述。 参照以上标准便可看出,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嫖妓、通奸、婚外恋、包养情人(同居的除外)、非婚生子以及动手打人等情况几本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过错”,而多数当事人恰恰都把这些情况误认为是法律上的过错,并据此要求离婚并获得赔偿,实际上这个目难以实现。 所以,法律规定的四种过错都有严格的标准,我们要将法律过错与生活作风过错或道德过错区别开来,无过错方不能将自己掌握的非法律过错误作为克敌致胜的法宝,过错方也没必要将非法律过错视为自己必败的致命伤。 二、无过错方怎样利用对方的过错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有证据能够证明属于法律过错的,那优势很明显,一是法院能够判决离婚,二是能够多分财产并获得赔偿。但具体能多分多少和赔偿多少,法律没有规定,实践当中完全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给予酌情判定。如果属于非法律过错,我个人意见是:仍然要在法庭上提出来,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至少可以影响法官个人情感,获得同情,这也是有利的。同时提出这些过错还能在法庭上打击对方士气,争取让对方感觉到理亏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作为相应的让步。运用这个技巧的关键是要掌握好时机和尺度,搞不好会适得其反。 三、有广义过错的一方如何尽量减少财产损失。首先不要认为自己“死定了”或把净身出户认为是必然结果。当然,自愿放弃的不在讨论之列。属于法律过错的,应该作出合理让步,如果对方胃口实在太大,那就让法律裁决吧,因为不分财产的情况只适用于恶意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有此类过错的情况,所以法官是不会判决净身出户的,与其和对方无休止的谈判,还不如交给法官来得划算。如果自己犯的是非法律过错,那首先不要怕,能协商则协商,协商不成就诉讼解决,因为这类过错在法律上并不严重,法官一般情况下更不会根据这类过错判决离婚或让自己少分财产。尤其在对方抓住非法律过错不放并提出极端要求的情况下,强烈建议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这是最经济、最明智的选择。这个建议可能会被认为是“坏律师为坏人出的馊主意”,但我认为,首先这是法律的规定,而法律作出这样的自然有它的道理,我们不能把一个人的过错不分清轻重地一律格杀,就算是杀人犯还得根据情节分出有期、无期和死刑呢,此亦相同。另外,从公平角度,法律也考虑一些人多年来对家庭财产积累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也不能让过错方因此变得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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