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北京)
事项编号: | 0008C006-01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号2002年3月13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66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626 |
监督电话: | 58575628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第1-8项申请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所有公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 2、申请书具体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在审批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信息及文件的变化,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披露,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申请人应当自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持副本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代表工作签证及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将公安、劳动、银行、税务等部门登记手续的复印件及公章财务章的印模向市司法局备案。 逾期未办理开业登记等手续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4、未办理开业注册手续,代表处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5、代表执业证由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核准通知后10日内制作,于办理开业注册时当场领取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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