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6-06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2、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3、已经丧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一)提交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 2001年12月27日) 2、申请人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作注销公告,交回所有代表执业证和雇员证,并依法进行清算审计。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完税情况;代表处余额的分配和处理情况;代表处固定资产的分配和处理情况;应收、应付情况;未达帐项。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公告信息是指刊登注销公告的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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