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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06-06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482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2、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3、已经丧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4、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 2001年12月27日)
2、申请人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作注销公告,交回所有代表执业证和雇员证,并依法进行清算审计。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完税情况;代表处余额的分配和处理情况;代表处固定资产的分配和处理情况;应收、应付情况;未达帐项。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公告信息是指刊登注销公告的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上报司法部  告知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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