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简称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直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定义,而是列举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行为类型或者方式。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不同的类型或者表现形式,每种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有的行为即使没有主观过错也构成侵权,有的行为则需要存在过错甚至是故意才构成侵权。但一般而言,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以下共同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但不限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或者为他人利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特定条件;第二,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第三,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尽管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但从商标法的宗旨和本义上讲,为生产经营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例如,某人为了虚荣在自己的衣服上钉上一个“金利来”商标,就不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以下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类行为简称“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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