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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伤事故归责原则探究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雇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我国关于工伤损害的立法尚未统一,表现得较为混乱。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观点也不尽一致,甚至争论不下,往往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就雇员工伤事故归责原则来说,法官与学者之间的分歧意见也较大,导致司法尺度的不统一。所以,在这样的情境中,法官与学者便有了交流的机遇和对话的空间。这里,笔者将以雇员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为主题进行探究,希望通过法官、学者之间的理性对话和沟通,能够达到良性互动的效果。

  一、我国雇员工伤事故归责的审判实践

  (一)典型案例

  应当说,近年来,全国各地处理雇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较多,案例也是不胜枚举的,仅《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上登载的案例就近千则。但笔者认为,最具典型意义的莫过于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公报案例。因此,探究雇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选择公报案例作为研究的对象应是最佳的。

  案例一: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1

  1998年8月27日,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与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一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造价26万元,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同年9月2日,原告刘明经人介绍到被告罗友敏出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以防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十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工程承包人被告罗友敏,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友敏作为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罗友民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罗友敏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刘明发生事故。虽然刘明在事故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友敏应负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3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载运行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架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动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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