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劳动法论文 >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正逐步呈上升趋势。认真研究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减少劳企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5年,东宝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件。今年元至11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7件,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起,在民事案件总数中“三分天下有其一”。

  2、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既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又有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既有因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

  3、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当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且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特别是拖欠工资、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近几年来,东宝法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最多的达60多人,且呈蔓延上升势头。仅今年元至11月就受理3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就达3件。

  4、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入诉讼之前,有的已先行经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尖锐,分歧较大,调解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二、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 “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中,未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事业单位为精减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也裁减了富余人员,如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有的则作下岗、待岗、轮岗处理,由此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由于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

  3、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4、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其中建筑工人受伤主张权利的居多,主要原因在于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作(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个人组织人员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容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再加上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分包人无力解决受害者的工伤待遇,而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纷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