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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6-27    作者:李光辉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PPP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我在委托之后,收据了相关证据,并在刚才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无数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殴打原告,有时伤情较轻原告没有去医院诊治,有些由于时间较久远等原因而丢失了,2002年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晕死过去。被告给原告写了份保证书,但此事并不结束,我们在这里只提严重的,经过公安机关的,分别是2010年农历10月25日、2012年元月29日,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证言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被告亲笔书写的悔过书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PPP、由原告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孩子现已PPP周岁,对家庭情况了解,也有自己的基本判断,婚生子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都明确表示,若双方离婚孩子希望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故希望法庭根据儿女的意愿判归原告所有。
三、原、被告婚后财产,原告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适当多分。
房子为2005年在PPPPPPPP建房底上七间房屋,该房是原、被告和孩子的住所,还有部分家具一套四组合,部分家电,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任由如此婚姻继续存续,不仅没有任何意义,甚至还可能继续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一个不幸的婚姻死亡后,可以产生两个幸福的婚姻。依法判决准予本案原被告离婚不仅符合《婚姻法》的应有之意,也体现了文明社会所必备的基本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故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能得到采纳。



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李光辉律师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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