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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捅死医院病床上受害人的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2-06-27    作者:110网律师

持刀捅死医院病床上受害人的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
李德明律师

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一案我们都要付出比别人多的努力!台上十分钟的辩护,有可能台下我们付出几天几夜未眠甚至几个月上年的心血和努力!因为失去自由的当事人需要得到法律的公正帮助,我们律师责无旁待!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不管是多大的罪大恶极都有权自己或委托辩护人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律师的职责是为依据法律提出减轻或从轻的辩护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控辩审中的一方,角色上处于守势,没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从法律上说是不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发生在南宁市某医院故意杀人一案(几个犯罪嫌疑人持刀到医院对躺在病床上已经受伤的受害人进行故意杀害),引起过网友们的广大关注,很多人都认为犯罪应该正法,该案已经由南宁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所有的被告均已送到监狱伏法。
当时我代理其中在公诉书处于第一被告的一审的辩护人,接案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实地调查,对所有指控材料进行了对比分析,特别是对公安侦查部门的尸检报告找法医学专家进行了医学法理学剖析,因为尸检报告上注明受害人两处致命刀伤。经过会见当事人后,我知道受害人和被告根本不认识,被告喝酒后被朋友找去闹事,是炮灰而已,我心中有了辩护思路。
开庭当日,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因之前会见过被告,被告对指控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没有异议,作为辩护律师没有意见。但我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是未成人,属于偶犯、初犯,并有悔改的表现,应该得到从轻处理。
在质证阶段我提出一个重要的质证意见:
本案最关健之处是被告在用刀捅受害人之前,受害人已经住院,受到了重伤,两刀都是至命伤,但在本案中被告的作案的凶具没有找到,公诉人的的指控证据仅是两利刀口导致受害人死亡,但并不能指明是哪一刀口造成致命伤,并不能排除是其它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合理怀疑。因为刑事证据要求有排它性、唯一性,本案并不能排除受害人是因被告的行为之外的原因而死亡,有可能在被告动刀时受害人已经生命垂危,死亡只是个过程长短而已。也就是说没有当事人这一刀也有可能受害人仍然避免不了死亡。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相当于民诉的原告,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公诉人处于立论举证的角色,承担举证的责任,辩护方则是依据法律和证据指出被告无罪或罪轻或得到从轻处理的意见,双方是平等对立的抗辩地位。
刑事案到了开庭审理阶段,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证据已经固定,公诉人对于我的辩护意见无法拿出反驳的证据,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疑案从无和从轻的司法惯例,最后在我的主持下被告家属赔偿了刑事附带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家属的谅解,从而得到从轻处理。最后我代理的被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决13年有期徒刑。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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