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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3月原告陈清(成年)与案外人李明同被同村赖欢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事后,原告陈清的父亲陈海自行与被告赖欢签署了赔偿协议,由被告赖欢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人民币6000元。当日被告赖欢支付了6000元赔偿款给原告陈清。2011年11月,案外人李明起诉至法院,获得了近万元的赔偿款。为此原告觉得吃亏,以赔偿协议不是其签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海与被告赖欢签署的赔偿协议,依法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作出判决。

  【争议】 父亲能否代替成年儿子与他人签订赔偿协议?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陈清与被告赖欢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父亲陈海未经原告的同意系无权代理,与被告赖欢签署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陈清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依法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父亲陈海代原告与被告签署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被告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才相信陈海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父亲陈海未经原告同意签署的赔偿协议系无权代理,依法该赔偿协议经原告追认后才对原告发生效力。原告接受被告的赔偿款即应视为追认,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主要理由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父子关系并不当然的构成代理权限。原告系成年人,应视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原告本人的民事行为对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虽没有明确表示追认其父亲陈海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但是原告同意接收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其接收的行为应视为对赔偿协议的追认。同时该赔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不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依法应予以保护,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故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要求撤销陈海与被告赖欢签署的赔偿协议之诉请。

 

作者:孔繁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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