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2-07-02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某。201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徐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临潼区某某街办与摆摊的被害人黄某某因购买收音机询价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认为黄某某骂了自己,遂打电话叫次子杨某(已判刑)为自己解气、教训黄某某。杨某赶到后,用拳头击打黄某某的头部,致黄某某仰面倒地,后脑碰在水泥地面上。后黄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黄某某系头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横窦及矢状窦出血、硬膜外血肿形成等多种损伤,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指使其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他不是故意打电话叫来杨某教训被害人黄某某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黄某某的共犯,杨某某对杨某伤害致死黄某某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法庭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杨某某按无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办街道东头和摆摊的黄某某因购买收音机问价发生口角,遭到黄某某的辱骂,杨某某认为黄某某欺负自己,遂打电话叫来其儿子杨某(已判刑)。杨某接到杨某某电话后即来到被害人黄某某摊位前,在黄某某头面部猛击一拳,黄某某被打仰面朝天倒地,头后脑部碰在了水泥地面上。后被害人黄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头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横窦及矢状窦出血、硬膜外血肿形成等多种损伤,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材料证明,2010年11月27日10时许,临潼区某某街办某某村店门组村民黄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某某派出所报案称其侄子黄某某在某某街道被人打伤,现送往医院抢救。某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初步调查得知黄某某被三名男子打伤头部被送往西安唐都医院一直昏迷,11月30日黄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根据现场调查、走访得知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在某某街道东头摆摊卖收音机等东西,在卖收音机的过程中和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发生口角,后该男子叫来两名小伙子将黄某某打伤。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反映的情况得知,其中一名嫌疑人年龄大约50岁,戴高度近视眼镜。经进一步侦查分析,该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某某街道周围农村的,后侦查员在某某街道周围农村摸排走访,发现某某街办斜杨村杨南东组的杨某某戴高度近视镜,其体貌特征和现场调查走访时目击证人反映的情况极为相似,通过目击证人对杨某某进行辨认,确定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其儿子杨某也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侦查,发现杨某某和其子杨某在临潼区某某街办某某新村杨军功家做水工,后将杨某某、杨某在杨军功家抓获。经审查,杨某某、杨某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办某某街道东头临马公路北侧路沿处,该处为东西走向,路宽13.3米。中心现场处可见一2某2m的买货摊位,外包缠红白蓝三色相间的塑料布,内放有木桌等物品。该摊位东北方向有一棵直径为40cm的杨树和一根电杆。中心现场北侧为一排东西走向的门面房,现场北侧正对“某某鞋服”,向东依次为“某某某某营业厅”、“某某照明”、“某某音像”、“某某美发”,向西依次为“某某电器”、“某某电视”专卖店、“某某化妆”;现场南邻临马公路某某街道段,南侧通过马路正对“某某购物广场”,“某某购物广场”东西两侧均为某某市场小商铺。中心现场向西20.76米处南侧正对“某某购物广场”西侧南北走向巷道,向东3.34米处南侧正对“某某购物广场”南北走向巷道,向东16.75米处南侧正对“某某购物广场”东侧第二个南北走向巷道,向北14.56米处为“某某鞋服”。余部未发现异常。
  3、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死亡报告等材料证明,被害人黄某某于2010年11月27日入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枕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救治无效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死亡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枕顶叶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顶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4、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黄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1)根据病历记载和尸检所见,黄某某头枕部皮肤挫伤并皮下出血,口唇左侧挫裂创及粘膜下出血等,其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2)黄某某头颅CT及两次手术证明左侧枕顶部早期横窦出血,形成硬膜外血肿约100ml,行清除手术后,后期又矢状窦下三分之一出血约150ml,形成右侧顶枕叶硬膜外血肿等,期间出现右侧侧脑室受压,中线结构左移等颅内高压表现,终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检验结论为,黄某某系头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横窦及矢状窦出血、硬膜外血肿形成等多种损伤,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6、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7日早上,他和杨某在某某街道东头什字以东“某某网吧”上网。早上8点多钟,他俩就下机了,就在网吧闲聊了大约20多分钟,杨某接了个电话后让他到街道去,然后他俩就从网吧出来,向某某街道东头走。在路上,杨某给他说在某某街道谁把杨某的父亲骂了。大约8点30分,他俩就到某某街道东头“某某超市”门口的公路上,杨某让他停到“某某超市”路边,杨某一个人就过去了,站在“某某超市”对面一个摆摊卖表的摊位前,杨某不知和卖表的男子说了几句啥话后,卖表的男子就从摊位往公路上走,两人说话的时候,摆摊的男子站在东边,杨某在那个男子的西边,两人面对面站着,杨某往那个男子跟前走,那个男子向后退,杨某就一拳打到那个男子的嘴上,把那个男子仰面打倒在地,那个男子躺在公路上一动不动。这时候,他就走到打架的地方,看见杨某他爸也过来了,杨某和他爸就向东走,走了几步,杨某又折回到卖表的摊位,把摊位给掀了,当时表撒了一地,杨某他爸喊叫杨某说“赶快走”,然后他们三人沿人行道向东走了。到了某某街道东头什字以后,杨某和他爸在公厕旁边骑了一辆摩托车回去了,他在某某街道东头坐“摩的”回去了。当时那个中年男子被打倒在地上,他看见杨某和他爸就到那个倒地的中年男子跟前,看见有人用脚踢了那个倒地的男子一下,至于是谁踢的他说不清楚。被打男子倒地后,嘴左角流血,躺在地上不动了。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在某某街道“某某超市”对面摆摊卖衣服。2010年11月27日早上9时许,他在某某街道东头“某某超市”对面人行道正往摊子上摆货,看到西邻黄某某(黄某某)正在往摊位上摆表,从黄某某摊位对面过来了两个小伙子,那两个小伙子站在黄某某的摊位跟前,他听到黄某某说“我没骂你”,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他摊位旁站着说“我用砖幸(砸)你一下”,戴眼镜男子在地上拾个砖块吓唬着,要砸黄某某,黄某某往摊位东边闪,砖块就砸在了地上,黄某某刚闪到摊位前公路上,其中一个穿黑白相间夹克的小伙挡住黄某某,用拳头在黄某某脸上打了一拳,他听到“嗙”的一声头碰地的声音,声音非常大,黄某某就仰面躺在地上,嘴角都流血了。那小伙抬起脚要踏黄某某,当时黄某某躺在地上不动弹,好像打得有些重,那小伙子也就没用脚踏,接着个子较高的小伙子又过去将黄某某的摊位掀翻,当时表等东西撒了一地,然后对方三人沿人行道朝东走了,他就过去扶黄某某,见黄某某已经昏迷,嘴上流血,头部后脑勺向外渗血,他把黄某某扶起靠在他腿上,黄某某就想吐。大约十几分钟,黄某某的二爸、三爸赶来了,他和黄某某的三爸到东面寻找打人的人,没有找到,接着黄某某被送医院了。当时打架双方站的位置是黄某某在东边面朝西,打黄某某的小伙子面朝东和黄某某面对面站在水泥路上,对方低个子的小伙子在旁边站着没动手,戴眼镜老汉也在旁边停着。当时对方三个人是一起来的,戴眼镜的男子大约45至55岁,身高不到165CM,中等胖瘦,带近视镜,镜片的圈圈挺多的,上穿黑色夹克,有点驼背;打人男子有20岁左右,身高170CM,长瘦脸型,穿黑白相间夹克,站着没动手的小伙子有20岁左右,身高165CM左右,国字脸大眼睛,穿浅色上衣。黄某某是某某街办某某村店门组人,在某某街道摆摊卖表,黄某某性格不好,之前经常和顾客发生口角,甚至吵架。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1月27日早上大约8点50分至9点钟左右,他骑摩托车带着妻子门秀联去秦兵马俑上班,经过某某街道东头他村孟月军开的百货商店门口的时候,忽然听见有打架的声音,因当时他是由东向西靠路北行驶,打架的地方旁边也有一辆汽车停在那儿挡住了他的视线,所以他没看见谁和谁打架。突然一个中年男子被从路沿扔了出来,同时听见“咚”的一声,那个中年男子就平躺在水泥路面上,脸朝上,嘴上流血,这时他就看见有两个小伙子和那个中年男子打架,其中个子较高的小伙子走到中年男子跟前,用脚在那个中年男子腔子上踏了一脚,之后,高个子和低个子小伙就沿人行道向东方向走了,低个子在前面走,高个子刚走出几步远,又折回到打架的地方,把中年男子的摊位给掀翻了,东西撒了一地,然后这两个小伙子一前一后沿人行道朝东走了。这时,就有个中年男子把倒地的那个男子扶起来,拉到路沿边,他就和妻子走了。被打倒地的男子当时平躺在地上,面朝上,头朝南脚朝北,嘴上流血,一动不动。
  9、证人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7日早上,她丈夫黄白炼骑摩托车带着她去兵马俑,经过某某街道时,刚走到“佳美化妆品”商店门口西侧,她发现在“某某化妆品”门口经常摆摊的某某村店门组的那个小伙平面躺在地上,脸朝上,头朝南,嘴角还有血,躺在地上就不动。然后就看到有一个小伙两手把躺在地上的小伙摆的摊一下子掀翻了,摊子上的小百货一下子散了一地,那小伙子就往东走了。掀摊子的小伙子有20岁左右,较瘦,不到1米7高,上身好像穿了件深色衣服。被打躺在地上的人她只知道是某某村店门组的,经常在那摆摊卖些小百货,有收音机、小钟表等小东西,都是些不是很贵的东西。
  10、证人付霞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7日一大早,她和平常一样在某某“某某超市”门口摆摊。到了9点钟左右,她突然感觉路对面人多起来就留神一看,发现对面摆摊的黄某某(黄某某)躺在地上,嘴上有血,一旁摆摊的人正在扶黄某某。这时,有一个小伙子冲到黄某某的摊子旁,一下把摊子掀翻了,这个小伙子就朝东走了,她听见旁边有人喊“跑了,跑了”。
  11、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1月27日早上9点钟,当天是某某街道的集会,他的摊位已经把货摆好了,突然听人说路对面地上睡了一个人,他看见是他斜对面摆摊的黄某某(黄某某)在地上躺着,他以为黄某某把酒喝多了,就过去让个人把黄某某拉回去,刚到跟前,不知谁已把黄某某拉到灯杆跟前。他一看黄某某嘴上流血,嘴角被打烂了,后脑勺有一肿块,就问黄某某谁打的,黄某某也没说谁打的,他又给黄某某说要不要报警,黄某某说不用报警,这个事情怪他把人家骂的。当时摊位也被人掀翻了,摊位上的东西撒了一地,他给把东西拾了。后来他就叫黄某某赶紧到医院去看病,后看见黄某某向东往医院去了。
  1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黄某某(黄某某)一直在某某街道东头摆摊卖表等东西。2010年11月27日上午大约9时许,当时是某某街道的集会,她带着她的两个娃骑摩托车自西向东到某某菜市场买菜,刚走到某某街道东头黄某某摊位前面,看见黄某某躺在地上,两个男子站在黄某某的东边,其中一个穿白色和深色相间夹克的男子骂黄某某“狗日的某某某,你还这么厉害的”,正骂着,穿白色和深色相间夹克的这个小伙子跑到黄某某摊位里面,一边骂,一边把黄某某的摊位掀翻了,当时摊位上的东西撒了一地,旁边那个男子就拉着穿夹克的小伙让赶快走,后那两个男子就朝东走了。她看见当时没人管,就骑车到黄某某家告诉黄某某家里人,黄某某的父亲就到某某街道去了。那个穿夹克的小伙大约20岁左右,身材中等,体态偏瘦,上身穿夹克。
  1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黄某某又名黄某某,是他儿子。2010年11月27日上午9点多钟,王梅给他说黄某某被人打了,在某某街道的地上躺着,他就给他二弟黄某某、三弟黄某某打电话说黄某某在街道被人打了,后他就一个人去了街道。他刚到黄某某在某某街道的摊位前,他二弟、三弟也都到了,他儿子黄某某当时没在摊位,他二弟就给黄某某打电话,黄某某说在市场里面。过了一会,黄某某就到了摊位前,他们就问黄某某谁把你打成这个样子,黄某某说不知道,他看见黄某某嘴被打烂了流血呢,这时正好碰见他村卫生所的孟某,孟某说嘴上要缝合才能长好,后他二弟和黄某某就去孟某的卫生所看病去了,当时黄某某还想吐,但是吐不出来,后脑勺也肿了。后说要到县医院去做CT,他就和黄某某去了县医院,CT做了后说病情严重,让到西安大医院去看病,之后他们就把黄某某送到唐都医院,因病情严重,黄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黄某某在华县某某木材公司上班,后工厂倒闭,一直在家待着,平时摆摊卖东西时有时也与客人发生争执。
  1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7日上午9点多钟,他接到他大哥黄某某电话说他侄子黄某某被人打了,在某某街道地上躺着,他赶紧朝某某街道走,刚出门不久,碰见他弟黄某某,他俩人一起走到某某街道黄某某的摊位。他大哥黄某某已经到了,当时他没有见到黄某某,就给黄某某打电话,黄某某说在市场里面,过了一会,黄某某就到了摊位前,他看见黄某某嘴被打烂了,他们就问黄某某谁打的,黄某某说不知道。这时正好碰见同村卫生所的孟某,孟某说嘴上要缝合才能长好,他就带着黄某某在孟某的卫生所看病,当时黄某某想吐,但是吐不出来,后脑勺也肿了。卫生所检查后说要到县医院做CT,问题比较严重,要到西安大医院看病,他们几个人就把黄某某送到西安唐都医院看病,因病情严重,黄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他侄子黄某某平时在某某街办东头“某某超市”对面摆摊卖东西。
  1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7日早上9时左右,他大哥黄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侄子黄某某在某某街道被人打了,让他过去看看。他就骑摩托车到黄某某摆摊的地方,看见黄某某满脸是血的站在那里,摊子也被掀翻了。这时他二哥黄某某也来了,他就让黄某某带着黄某某先去看病,他就在周围打听是谁打的。黄某某摊子旁边卖线衣的人给他说是一个戴了近视镜的老汉领了三个小伙子把黄某某打了,他找了一圈也没找见人。他二哥给他打电话说问黄某某别人为什么打黄某某,黄某某说是一个老汉在摊子上买收音机,两人发生了矛盾,老汉后来叫人把黄某某打了。因为黄某某伤比较重,就没再问下去。把黄某某送到区人民医院,医院不敢收,然后送到唐都医院接受治疗。他听旁边摆摊的人和他二哥转述黄某某的话得知是个六十岁左右的老汉,背有点驼,戴了一个度数很大的镜子。黄某某摆摊的位置在“某某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平时卖些手表、收音机之类的东西。
  16、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他在某某街办某某村开诊所。2010年11月27日早上大约9点多钟,他到某某街道去买早点,在某某街道东头卖包子店门口碰见了黄某某和黄某某的二爸。黄某某的二爸问他说黄某某被人打了,嘴右边烂了,看他的诊所能否缝嘴角的烂口子,他说能缝。到他的诊所后,黄某某一直呕吐,他问黄某某为啥呕吐,黄某某说头晕,后他把黄某某的帽子取了,看见黄某某后脑勺处有一个肿块,他就告知黄某某到大医院去做CT检查,之后黄某某二人就走了。当时他只给黄某某把嘴角的口子缝了,黄某某给他说是被人打得。根据黄某某到他诊所的症状,呕吐,头晕,后脑勺有肿块,他判断头部严重受伤,就建议黄某某到大医院去。
  17、罪犯杨某供述证明,2010年11月27日早上,他和朋友邢某某在某某镇东头什字以东的“某某网吧”上网。大约8点40分左右,他爸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早上他爸杨某某在某某街道东头一个摆摊的摊位上看收音机,摆摊人嫌不买并且骂他爸,他就在电话中给他爸说他就过来,然后他就和邢某某出了网吧,朝某某街道东头走。在路上,他给邢某某说刚才谁在某某街道把他爸骂了,过去看一下。大约几分钟后,他和邢某某一块到了某某街道“某某超市”门口,看见了路对面那个卖表的男子,他就让邢某某在超市这儿等着,他自己先到了那个卖表的摊位跟前,站在摊子的外面,摆摊的男子当时站在摊位里面,他就问那个卖表的男子刚才骂谁呢,那个男子说没有骂谁。说话的时候,那个男子已经从摊位里面走到摊位外面的公路上,这时,摆摊的男子就和他面对面站着,那男子刚走到他面前,他就直接用右手在那男子的面部打了一拳,那个男子被他打的仰面倒在地上。当时那个男子倒地时是头朝南脚朝北,倒地后就不动了,之后,他又冲上去用脚踏那个男子的胸部,但没有踏住,这时候他爸不知道从什么方向也过来,拉他让他走,他就跟他爸朝东走了几步,后他又返回到那个摊位里面,把那个摊位掀了,当时东西撒了一地,他就和他爸沿人行道向东走了。到了某某街道东头什字后,他和他爸就直接把他爸事先放在那儿的摩托车一骑就向北回去了。当时因为他爸给他打电话说那个卖表的嫌他爸不买,且骂他爸,他当时就非常生气,就想把那个卖表的打一顿,教训一下,给他爸出口气。他爸当时只是给他说被卖表的人骂了,让他给出口气。作案当天他上身穿黑白相间的夹克,夹克胸前有两块是白的,蓝色裤子,白色运动鞋。他爸穿一身黑色皮衣,戴近视镜,邢某某上身穿白衣服。
  1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指认笔录证明,(1)经证人张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8号(杨某)系案发当时在被害人黄某某脸上击打一拳致黄某某倒地的人。(2)经被告人杨某对案发现场辨认,指认现场位于临潼区某某街办某某街道东头“某某电器”门前的公路上。该现场南为“某某超市”,现场北面为“某某电器”及“某某鞋服”,现场东为某某街道什字。
  19、公安机关调取的电话通话记录详单证明,2010年11月27日9时7分18秒及9时11分51秒,杨某某手机(136592*****)与杨某手机(151290*****)通话。
  20、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010年11月27日早上8点多钟,他骑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到某某街办某某新村看一个水工活。经过某某街道东头什字的时候,他想给自己买个收音机平时听着散心,于是就将摩托车停放在某某街道东头什字的厕所旁,步行到某某街道一个卖收音机等物品的摊位前。当时卖收音机的中年男子正在摆摊,他在摊位前看有一种收音机差不多,就拿起收音机问摊主多钱,那中年男子说18元,他说12元行不行,中年男子说不行,他觉着有点贵就放下收音机转身准备去其他摊位看一下,那中年男子张口就骂他“你不买收音机,动你妈的某”,他听对方骂他,就说大清早的,你骂谁呢,对方说就骂你咋了,当时他火上来了,想着人老实了走到哪都有人欺负,连个摆摊的都在他跟前撒个歪,这口气咽不下去,就给二儿子(杨某)打电话,问杨某在啥地方,杨某说在某某街道的网吧,他就给杨某说他在超市对面的摊位前想买个收音机,结果摆摊的人把他骂了,还想打他,杨某说马上就过来。打完电话,他就朝西走,刚走了有二三十米远,就看见杨某不知道从哪儿过来正从超市从路南横穿马路往路北那个卖收音机摊位前走,他就往回折。正走着,看见杨某走到那个摊位外侧,问那个摆摊的说你刚才骂谁呢,他走到跟前,看见杨某和那个摆摊的中年男子在摊位前路沿下撕扯,两人面对面站着,杨某面朝北,摆摊的中年男子面朝南。后来不知咋的两人一个面朝东,一个面朝西站着,他见杨某一拳抡出去,打在那摆摊的中年男子的头上还是脸上,那摆摊的中年男子就仰面朝天头朝南倒在水泥路面上,倒在地上“咚”的一声,杨某朝东走了几步,又折过身要踏这中年男子,他把杨某拦住了,把杨某往东拉,杨某挣开又返回去把那人的摊位掀翻了,东西撒了一地,然后他俩走到某某街道东头,骑上他放在那儿的摩托车回家了。回到家里,他问杨某打到那人啥地方了,杨某说就打了一拳,打在下巴了。他还听杨某说当时杨某的一个朋友也跟着去了,但一直没有动手打人。当时他在那个摆摊卖收音机的男子摊位前买收音机,摆摊的男子骂了他,他认为人老实了到哪都有人欺负,连个摆摊的都在他跟前撒个歪,这口气他咽不下去,所以就给儿子杨某打电话,让过来给他出口气,把摆摊男子教训一顿,收拾一下。
  2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00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一终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书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为购买收音机询价而发生口角,遭到黄某某的辱骂,为解气、教训被害人黄某某,竟叫来其子杨某殴打伤害被害人黄某某,致黄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杨某某辩称他不是故意叫来儿子杨某教训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对杨某故意伤害致死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共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因购买收音机询价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遭到黄某某的辱骂,为解气、教训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子杨某为其解气,教训黄某某,后杨某殴打伤害致死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卷可证,还有其子杨某的证言、相关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电话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理由显系推脱罪责,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其子杨某殴打伤害致死被害人黄某某,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指使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王 兰 琪
                            人民陪审员  孙   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