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的调解更有利于保护伤者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2-07-03 作者:杨立宝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王某驾驶其雇主张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津JDKxxx的小客车沿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港五大道与七大街交口附近,因操作不当与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刘某被送往天津市海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枣尾部软组织挫伤、左肘部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症,共住院30天)医药费已由王某的雇主张某垫付,此起交通事故给刘某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共计8923.87元。现刘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二.审判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刘某获得共计8631元的经济赔偿,有对方担负诉讼费用。
三.律师评析
王某驾车未保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承担全责,但在治疗过程中,双方未能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诉至法院。交通案件中,保险公司是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的协商也只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在私下进行协商的,特别提醒广大当事人,因为保险公司有严格的理赔制度。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也极大的保护了刘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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