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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动迁补偿纠纷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某村办企业T公司拥有部分该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外资企业M公司向T公司租赁了部分场地作为厂房,租期五年。在该租期届满之前的一个月,该村进入了动拆迁程序。T公司于该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向M公司书面发出通知,表示合同期满将不再续租,并要求T公司限期搬离。T公司则要求M公司先行支付动迁补偿安置费用,再行搬离。双方各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T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我们首先通过谈判与M公司就租赁合同的终止及超期使用费、水电费的结算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终结了第一个租赁合同诉讼。对于第二个动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我们研究了以下问题:一、土地性质对安置补偿标准的影响。由于涉讼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对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其补偿标准相比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是较低的。二、动迁发生时剩余租赁期限的长短对安置补偿标准的影响。由于动迁开始时租期仅余一个月,动迁对承租人的实际影响显然小于租期较长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因此M公司主张按有关规定中补偿标准的上限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三、M公司厂房内电缆等设备的置换补偿款是否合理。M公司提出应对其厂房内电缆等设备进行估价补偿。我们研究后认为,在租期到期后,如果M公司正常搬离,则对这些已使用五年之久的设备,M公司是无权要求T公司折价予以补偿的,合同对此也没有任何约定。因此,在动拆迁程序中,M公司也没合法依据对该补偿提出主张。

 

审理结果:

根据财产评估报告、租赁合同、相关法规和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作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确定了适当的补偿安置标准。

 

律师观点:

         动拆迁纠纷自2003年以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较显著的因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如果缺乏非常明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指导或规定,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处理方式的合理性问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公允持正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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