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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6)

发布日期:2003-1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16)

  1.在技术方面[见第<15>节,1.],劳动效益划分方式的区分:

  A.根据劳动效益的分配和结合。即:

  1.根据同一个人承担的劳动效益的方式。这就是:

  a)或者在同一个人手中

  1)同时完成领导的和执行的职能,或者

  2)只完成领导职能或只完成执行职能。

  关于a):当然,对立是相对的,因为一个正常情况下,又完成领导职能者(如富农),偶尔也“一起干活”。此外,任何小农,或者手工业者,或者小船夫,构成1)的类型。

  b)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1)技术上不同形式的和产生不同的最终结果的劳动效益(劳动效益的配合),即或者

  (1)由于对技术的各部分缺乏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2)在季节变化之时,-或者

  (3)利用一些主要劳动效益没有要求的劳动力(附带劳动效益)。

  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2)仅仅是特别形式的劳动效益,即或者

  (1)根据最终结果单独分开出来:即同一个劳动效益的承受者完成所有为达到这一成果所必须的、技术上形式相互不同的、同时进行的和逐渐进行的劳动效益(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劳动效益的配合):劳动效益分类化。

  (2)根据劳动效益的方式,在技术上专门化,因此,必要的话,可通过若干人的(根据不同情况)同时的或逐渐的劳动效益,实现最终产品:劳动效益专门化。

  这种对立在很多方面是相对的,然而原则上是存在的,而且在历史上也是重要的。

  关于b),1):(1)的情况典型地存在于各种原始的家庭经济中,在它们当中-除了男女不同性别的典型的劳动分工外(关于这个问题在第5章中论述)-,每个人都根据需要,做着种种工作。

  对于(2)的情况来说,农业和手工业的冬季工作之间的季节变换是典型的。

  对于(3)的情况,是城市工人的农村副业劳动和无数的-直至现代的机关-继承下来的“副业劳动”,因为有自由时间。

  关于b),2):对于(1)的情况,中世纪的职业划分的方式是典型的:大量的手工行业,它们工作实行分类化,各自为政,都是为了一种最终产品,然而,毫不考虑,在技术上往往是他治的劳动过程导致这种产品,即毫不考虑劳动效益配合的存在。(2)的情况包括着劳动的整个现代化的发展。但是,从严格的心理生理观点看,几乎不再有某一种即使是高度“专门化的”劳动效益,真正是彻底孤立的;其中总蕴藏着一种劳动效益的专门分类,只是不再像中世纪那样以最终的产品为取向。

  此外,劳动效益的分配与结合的方式(见上文A.)是不同的:

  2.根据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劳动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可能是:

  a)劳动效益的累积: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的技术结合:

  1)通过有条不紊的、技术上相互独立进行的、平行的劳动效益;

  2)通过为达到一个整体效益在技术上社会化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

  平行工作的割草工人或铺路工人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1)的情况。在古代埃及,很多为完成同一个劳动效益的人“驾”在一起(拉在绳子上),最大规模地(成千上万的强迫劳工)运输庞然大物,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2)的情况。

  b)劳动效益的结合:为取得一项成果,质上不同的专门化的[见A.1.b)2)(2)]劳动效益在技术上的结合:

  1)通过技术上各自独立进行的劳动效益,即

  (1)同时进行的,即平行地-

  (2)逐渐专门化地进行的劳动效益,或者

  2)通过在同时发生的行动中,技术上社会化的、专门化的(技术上互相补充的)劳动效益。

  1.要说明1)(1)的情况,在经纱和纬纱上纺织的平行进行的劳动,是一个告别简单的例子,还有许多类似的、大家都旨在生产整个最终产品的、技术上并行和独立进行的劳动过程。

  2.要说明1)(2)的情况,纺纱、织布、缩绒、印染、砑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普遍的和最简单的、在所有工业中都一再出现的例子。

  3.要说明2)的情况,从铁匠的夹着铁块和抡锤(这大致在任何现代的锅炉制造厂里都重复着)开始,现代工厂里“手交手”的密切合作方式,都是典型例子-对于现代工厂,这虽然并不特殊,但却是一个重要的特点,乐园和话剧是工厂之外的最高典型。

  (17)

  (继续论述I,参阅第(16)节)。

  此外,在技术上劳动效益分类的方式还作区分:

  B.根据与相互补充的实际生产手段相结合的程度和方式。首先,

  1.根据它们

  a)提供纯粹的服务性劳动效益;

  例子:洗涤工、理发师、演员们的艺术表演等。

  b)制造或改制实物产品,即:“原料”加工,或者运输。更准确地说:根据它们是

  1)安装的劳动效益,或者

  2)产品制造的劳动效益,或者

  3)产品运输的劳动效益。相互对立是十分模糊的。

  安装的劳动效益的例子:粉刷工人、装饰工人、石膏花饰工人等等。

  此外:

  2.根据它们使所获利的货物可享用的阶段。

  从农业的以及矿山的原料产品,到可享用的以及送到消费地点的产品。

  3.最后,根据它们利用:

  a)“设备”,即:

  (1)动力设备,也就是说,为取得可利用的能源的手段,即

  ①天然的能源(水、风、火),-或者

  ②机械化的(首先是蒸汽的或者磁力的)能源;

  (2)分开的劳动车间;

  b)劳动手段,即①工具;②器械;③机器。可能是:利用这种或那种生产手段,或者都不用。纯粹的“工具”应该叫做这样一些劳动手段,它们的制造是以人的手工劳动的心理-生理条件为取向的:“器械”是这样一些劳动手段,人的劳动作为“操作”是以它们的工序为取向的:“机器”应该叫做机械化了的器械。它们之间的十分模糊的对立,对于确定手工业技术的一定时代的特点具有某种意义。

  对于当今大工业很独特的机械化的动力设备和机器的运用,在技术上受到两方面的制约:a)特殊的工作能力和节省人的劳动耗费;b)按其方式的规模,劳动效益的特别均衡性和可计算性。因此,这种运用只有在对有关品种的产品有着足够广泛的需求时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在流通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对有关品种的货物有足够广泛的购买力,即有相应的货币收入,才是合理的。

  当然,关于工具和机器技术的发展和它们的经济学发展的理论,在这里甚至不能探讨,哪怕是开始作个最微小的探讨。诸如用脚蹬启动的织布机和无数类似的劳动工具,都应该理解为“器械”,同人的(或者在另外的情况下:牲畜的)机体相比,它们无论如何已经表现了力学技术的固有规律性,没有它们的存在(特别是各种不同的矿山“输送设备”也属于这个范畴),机器就不会按它们今天的功能产生。(利奥纳多。达。芬奇(1452-1519年,意大利画家、雕刻家、建筑师、自然科学家和技械师)的“发明”就是一些“器械”。)

  (18)

  II.在社会方面[见第(15)节,2.]劳动效益分配方式的区分:

  A.根据在质上不同的或者尤其是互补性的劳动效益如何分配给自主的和(或多或少)自治的经济方式,然后在经济方面,又根据这些经济是:a)家庭式预算单位;b)赢利企业。可能存在着:

  1.统一的经济,它具有纯粹内部的即完全不自主的和他治的、纯技术的劳动效益专门化(或劳动效益的分类化)和劳动效益的结合(统一经济的劳动效益分配)。统一经济在经济方面可能是:a)家庭式的预算单位;b)赢利企业。

  最大规模的统一的家庭式预算单位,也许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国民经济,最小规模的是原始的家庭经济。原始家族经济包括所有的产品生产劳动效益或者它们的大多数(封闭的家族经济)。具有内部劳动效益专门化和劳动效益结合的赢利企业的类型,在只有商人们统一反对第三者的情况下,自然是相互配合的大规模的经营。这两种对立即开辟又(暂时)结束自治的“统一经济”的发展前景。

  2.或者在自主的经济之间存在着劳动效益的分配。这种分配可能是:

  a)在他治的、然而是自主的、以一种协议的或强加的制度为取向的个体经济之间的劳动效益的专门化或者分类化。这种制度在实质上又可能是:

  1.以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的需求为取向,即或者:

  1)以一个领主的家庭预算的需求(古希腊家族的劳动效益分配为取向),或者

  2)以地主的赢利经济为取向;

  2.以一个生产合作社团体成员的需求为取向(团体经济的劳动效益分配),即从经济上看,或者

  1)以家庭的预算为取向,或者

  2)以赢利经济为取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团体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I仅仅是(实质上)经济调节性质的,或者

  II同时是经济团体,-除了这一切之外,还有

  b)在实质上仅仅以利害关系,而形式上仅仅以一个维持秩序的团体的制度(第二章第(5)节d)为取向的自主的和自治的各种经济之间,还存在着流通经济的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1.说明情I的类型,即仅仅调节经济的团体,具有2(合作社团体)和1)(家族预算)的性质:印度的乡村手工业(企业);说明情况II,即经济团体,具有1(地主的家庭预算)性质:把王公的或者领主的或者农奴主的家庭预算的需求(或者:王公诸侯在政治上的需求)摊派给臣民、佃农、隶农或者奴隶,或者农村雇农,或者要缴纳社区捐赋(见下文)的农村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这原本在全世界都存在过。在情况1中的缴纳手工劳动效益,仅仅是经济调节性质的(1),例如往往是根据领主的司法权提供的手工劳务,和在情况2中,根据城市的司法权所提供的手工业劳务,也是经济调节性质的(只要它们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不是追随物质的,而仅仅是追随财政的目的)。以赢利经济为取向的[情况a),1,2],:家庭工业的劳动效益分派给各个家庭。

  情况II中的a),2,2)类型,是在某些很古老的小工业中强加的劳动效益专门化的种种例子。在索林根的冶金工业中,原来存在着生产合作社协议的劳动效益专门化,只是到了后来才具有领主的[经销]性质。

  对于情况a),2)2)1(仅仅调节的团体)来说,所有流通领域的“农村”或“城市经济的”制度,只要它们在实质上干预货物生产的方式,就是一些类型。

  情况2),b)就是现代流通经济。

  还必须作如下的详细补充:

  2.情况a),2),1)I里的团体制度,是按特别的方式以预算经济为取向的,通过它们是以各个成员所预见的需求为取向,而不是以(乡村)团体的预算目的为取向的。这种取向的分类化的奉献义务应该叫做手工业品的实物捐赋,这种方式的需求预防措施应该叫做手工业品的需求满足。这里所涉及的总是团体对劳动分配和-可能是-劳动结合的调节。

  如果相反,(在2,a),II的情况下)团体本身(不管是领主的,还是生产合作社的)拥有自己的经济,为此劳动效益又进行专门化的摊派,就不应该使用这个名称,徭役领主、地主和其他大家族的专门化的或分类化的实物缴纳制度,构成这些情况的典型。不过也包括由王公们、政治的和社区的或者其他主要以对外经济为取向的团体,为领主或者团体的预算所摊派的交纳义务。这种质上分类化的、按制度规定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徭役和缴纳义务,如果大家庭的预算作为接受者个人,就应该叫做家族的实物捐赋,如果团体的预算作为接受者,应该叫做团体的实物捐赋,以这种方式供应经济团体预算的原则,应该叫做社区捐赋的需求满足。这种方式的需求满足曾经起过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以后还要多次谈到这种作用。在政治团体里,它代表着现代的“财政”位置,在经济团体里,它意味着大的预算的“非集中化”,因为它把预算的需求分摊给农民和庄园的手工业者以及形形色色赋役的承担者,他们不再保持和利用共同预算,而是进行自己的预算,然而,对团体预算承担缴纳义务,缴付徭役和实物租息、只要他们依附于这个团体。罗特贝图斯首先把“家族”这个术语用于古代的大家族预算之中,这个概念的特征是通过家族成员或者依附家族的劳动力,保障需求满足的-原则上-自给自足,实际的生产手段毫无交换地供他们使用。事实上,古代(尤其是埃及的“新王国”时期)的地主、特别是王公大家庭,是把大家庭预算的获得分摊给依附的赋役义务人(徭役和捐赋的义务人),这类家族在极为不同的程度上接近这种类型(纯粹的类型罕见)。同样的现象有时也在中国和印度发生,在较小规模上也发生在我们的中世纪,从卡洛林王朝的庄园法规开始:大家族往往不乏对外交换,但是具有家庭预算式的交换性质。同样地,也往往不乏货币分派,但对需求的满足仅起将要作用,并且受到传统的束缚。-担负社区捐赋的经济也往往不乏对外交换。然而,起决定作用的是,根据重点,需求的满足是通过作为摊派捐赋的偿付而交出的实物来实现的:实物津贴和土地俸禄。当然,其种种过渡形式是模糊的。但是,这里所涉及的总是在劳动分配与结合的方式上团体经济对劳动效益取向的一种调节。

  3.对于情况a),2,I(经济调节的团体)来说,西方中世纪的城邦、中国和印度的行会和种姓制度中的经济调节,是情况2)(赢利经济的取向)的一种相当纯粹的类型,它们调节着手工业中师傅位置的数目和种类以及劳动的技术即劳动取向的方式,只要其意向不是用手工业者的有用效益去供应消费的需求,而是-并非总是、但是经常如此-保障手工业者的赢利机会,尤其是保持劳动效益的质量和划分顾客的范围。正如任何经济调节一样,不言而喻,这种调节也意味着限制市场自由,因而也限制了手工业者们自治的赢利经济的取向:它以为既有的手工业企业获得“粮食”为取向。因此,在这一点上,尽管有其赢利经济的形式,在内在实质上,还是与家庭预算经济取向相类似。

  4.对于情况2)中的a),2.II来说,除了已经列举的家庭工业的纯粹类型外,首先是我国东部的庄园经济以及以其制度为取向的固定工经济,和西北部的含有佃农经济的庄园经济都是一种典型。庄园经济也好,经销经济也好,都是地主以及经销商的赢利企业;固定工和家庭工业工人的经济企业,既在强加给它们的劳动效益的分配和劳动效益的结合方式上,也在它们的赢利经济上,主要以庄园团体的劳动制度和家庭工业的依附性所强加于他们的缴纳捐赋义务为取向。此外,它们就是家庭了。它们的赢利效益不是自治的,而是为了地主以及经销商的赢利企业的他治的赢利效益。根据这种取向的实质划一的程度,同一个企业之内,纯粹技术的劳动效益分配的实际状况可能接近于在“工厂”的情况。

  (19)

  (续论II,参阅第(18)节)。此外,在社会方面,劳动效益分配方式还区分为:

  B.根据把一定的劳动效益作为报酬的现存机会如何被占有的方式。占有的对象可能是:

  1.劳动效益的使用机会;

  2.实际的生产手段;

  3.由支配性的劳动效益提供的赢利机会。

  关于“占有”的社会学概念请看上文第1章第(10)节。

  关于1.劳动使用机会。其中可能是:

  I.劳动效益给予一个单一的接受者(地主)或者一个团体;

  II.把劳动效益投放到市场上。

  在这两种情况下,存在着如下4种极端对立的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

  把使用机会给予劳动者个人垄断性的占有(“行会自由劳动”),即:

  1)世袭的和可转让的,或者

  2)个人的和不可转让的,或者

  3)虽然是世袭的,但是不可转让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或者是无条件的,或者是以物质的前提相联系的。

  关于Ia),1)的例子:I的例子是印度的乡村手工业者,II的例子是中世纪“现实的”手工行业权利,情况I中的1,a),2)的例子,是一切谋求“一个职位的权利”,情况I和II中的1,a),3)的例子,是某些中世纪的手工行业的权利,然而,首先是印度的手工行业的权利和中世纪形形色色的“官职”。

  第二种可能性:

  b)把劳动力的使用让给一个劳动者的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劳动”):

  1)自由的,也就是说,世袭的和可转让的(完全的奴隶制),或者

  2)虽然是世袭的,但是不能转让或不能自由地转让的,而是例如只能与实际的劳动手段-尤其是土地-一起转让(隶农制,世袭奴仆制)。

  让一个地主对劳动使用的占有,在实质上可能会受到限制[b),2):隶农制].劳动者既不能单方面擅自离开他的劳动岗位,也不能单方面剥夺他的劳动岗位。

  对劳动使用的这种占有可以被所有者利用,

  a)家庭预算式的,即

  1)作为实物的或者货币租息的源泉,或者

  2)作为家庭的劳动力(家奴和隶农);

  b)赢利式的,

  1)作为:①商品的供应者,或者,②所提供原料的加工者,目的在于销售(不自由的家庭工业),

  2)作为企业的劳动力(奴隶或者隶农企业)。

  在这里和以后的论述中,“所有者”当中,不是指这样一种必然要参加劳动过程的人,不管是当领导也好,也不管是参加劳动也好,他作为占有者可能是“领导者”;然而不是必然是这样,而且往往并非如此。

  “家庭预算式”地利用奴隶和隶农(任何形式的仆从),即不是作为赢利企业的劳动者,而是作为租息的源泉,这在古代的中世纪早期是很典型的。例如楔形文字记载过波斯的一个王子的奴隶当学徒的历史,也许是为了让他们作为家庭的劳动力,然而也许也可能是为了换取捐税(希腊文是:“apophora”,俄文是:“obrok”,德文是:“Halszins”或者“Leibzins”),而实质上,让他们自由地为顾客劳动。在希腊的奴隶中,这正是常规(当然,不是毫无例外),在罗马,带有经营手段或经营资本的独立自主的经济(不言而喻,要向地主交捐税),越来越成为法律范畴。在中世纪,很多地方的农奴制统治萎缩为一个仅仅从其他方面几乎独立的人收取租息的权利,例如在德国的西部和南部,这是非常普遍的;在俄国,实际限制地主从实际上(尽管法律上是困难的)自由迁徙的收取捐税是很经常的(纵然还不普遍)。

  “赢利式地”使用不自由的工人,尤其在地主的(此外可能也在某些王公们的,估计也在法老的)家庭工业里采取的形式,或者是:

  a)不自由的供应手工行业形式:交付实物的形式,其原料(诸如亚麻)由劳动者们(依附农民)自己获得和加工,或者是

  b)不自由的加工利用手工行业形式:对地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的形式。产品可能被地主变为货币,至少是部分地变卖为货币。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在古代就是这样),这种市场的利用局限在偶尔的赢利上,-近代的初期阶段,在德国和斯拉夫的交界地区,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不是仅仅)在这里,产生了地主和农奴主的家庭工业。-农奴主的赢利变为一种持久的企业,既可能采取。

  a)不自由的家庭劳动的形式,又可能采取

  b)不自由的车间劳动的形式。

  后者是古代希腊作坊和种种不同的形式之一。两者都存在于东方地区的法老时代的作坊,寺庙作坊和(根据坟墓壁画证明)农奴主私人的作坊,此外存在于希腊(雅典狄摩西尼工场),在罗马的庄园副业企业中(参阅古默鲁斯的论述),在拜占庭,在卡洛林王国的妇女工场和近代比如俄国的农奴工厂(参阅M.冯。图干-巴拉诺夫斯基关于俄国工厂的著作[1900年版].

  第三种可能性:

  C)不存在任何的占有(在这个词意上形式上“自由的劳动”):依据形式上双方自愿的合同的劳动。然而,合同可以在实质上通过惯例或法律强加的劳动条件制度作形形色色的调节。

  自由合同劳动可以被利用于而且典型地被利用于

  a)家庭的预算:

  1)作为临时工作(毕歇尔称之为“谋求工资的加工手工业”);

  (1)在雇主自己家里:上门做活的工人;

  (2)在劳动者家里(毕歇尔称之为“家庭手工业”)。

  2)作为长期工作

  (1)在雇主自己的家里(雇佣的家庭奴仆);

  (2)在劳动者家里(典型的是:罗马帝国的世袭隶农);

  b)用于赢利方面,即

  1)作为临时工作,或者

  2)作为长期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同样的是,或者

  (1)在劳动者家里(家族手工业),或者

  (2)在所有者的封闭式的企业里(庄园或工场的工人,尤其是工厂的工人)。

  在情况a)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为一个消费者服务,他“领导”着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服务于一个赢利的企业家:尽管其形式往往在法律上相同,在经济上却有天壤之别。世袭隶农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然而,典型地是古希腊家族经济的劳动者。

  第四种可能性:

  d)最后,可能让一个劳动者的团体占有劳动使用的机会,而劳动者个人没有任何的占有,或没有任何自由的占有,由于

  1)对外绝对的或者相对的封闭;

  2)排除或限制领导人在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下剥夺他们获得劳动的机会。

  任何让一个种姓的劳动者或者一个“矿山开发集团”的工人(如在中世纪的矿山),或者庄园的家士团体,或者一个庄园的“打谷人”,对获利机会的占有,都属于这个范畴。这种占有形式贯穿所有地区的整个社会史,可分为无数的阶段。-第二种同样传播很广的形式,通过工会的“非工会会员不得受雇制度”,特别是通过“工厂委员会”,已变得非常时髦。

  任何让劳动者对赢利企业的劳动岗位的占有,反过来同样地,让所有者对使用劳动者(“不自由人”)的占有,都意味着限制自由招聘劳动力,即限制着根据劳动者在技术上的最佳劳动效益来选择劳动力,因而也意味着限制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化。它在实质上限制着技术的合理性,只要

  I.让一个所有者把劳动产品的赢利使用占为己有:

  a)由于劳动效益定额化的倾向(传统的、惯例的、或者合同的),-

  b)由于工人对最佳效益的固有兴趣的降低或者-所有者对工人的自由占有(完全的奴隶制)-完全丧失,-

  II.让劳动者占有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对传统生活地位的固有兴趣与使用者的愿望的冲突,a)使用者力争强迫他们的劳动效益达到技术上的最佳效果,或者,b)应用技术替代手段来代替他们的工作。因此,对于主子来说,总想把使用劳动变为一个纯粹的租息源泉,这将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让劳动者占有产品的赢利使用,在合适的情况下,有利于或多或少完全剥夺所有者对领导权的占有。然而,富有规律性的仍然是:产生劳动者对占优越地位的交换伙伴(经销人)作为领导得的实质上的依赖。

  1.占有的这两种形式上相对立的方向,即让劳动者占有劳动岗位和让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其作用实际上是十分相似的。这并没有什么引人注目之处。首先,两者往往在形式上就相互结合在一起。如果让一个主子占有劳动者和一个封闭型的劳动者团体占有劳动者的获利机会,例如在庄园的团体里,这时两种情况就碰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可使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固定化了,也就是说,劳动效益定额化,对劳动效益的固有兴趣降低,因而劳动者能有效地抗拒任何方式的技术“革新”,这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在情况并非如此的地方,让一个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实际上也意味着这位主人只能使用这些劳动力,他不能像在一个现代的工厂企业里,通过选择搞到劳动力,而是只能毫无选择地接受他们。这尤其适用于奴隶劳动。任何企图从被占有的劳动者身上挤压出有别于传统上约定俗成的劳动效益,都会遇到传统主义的阻碍,因此,只能通过最肆无忌惮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对主人的固有利益不无危险的、因为威胁着他的主子地位的传统基础的手段,才能勉强试试。所以,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效益,几乎到处都显示定额化的倾向;而在这种倾向为主人的权力所打破的地方(如近代初期阶段,尤其在东欧),缺乏对劳动者的选择和缺乏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固有兴趣和风险,阻碍了技术最佳程度的发展。-让劳动者形式上占有劳动岗位的情况下,相同的成果只会更快地到来。

  2.最后一句话所表明的情况,对中世纪早期(10至13世纪)的发展是典型的。卡洛林时代的“不受限制的非耕地”(指不受乡村农会耕作管理限制的土地,与普通耕地不同,它可以筑篱围垦)和农业“大企业”的其他萌芽,萎缩并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和农奴主的租息固定化,而且在很低的水平上,(农业和矿山)实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转入到劳动者手中,货币收入(手工业)则几乎全部为他们所有。只有在西方出现的这样发展的“有利情况”是:1.由于所有者阶层的政治-军事要求,和-2.由于缺少一个合适的管理班子,这二者使得除了把劳动者作为租息源泉之外,别无他择,结合着-3.在争夺劳动者的地区,有产者之间很难阻止的实际的自由迁徙,-4.新垦荒和新开辟矿山和地方市场的大量机会,结合着-5.古代的技术传统。-(传统的类型:矿山和英国的种种行会)越是让劳动者对获利机会的占有,去取代让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占有,剥夺所有者的占有,越是首先使之进一步成为纯粹的收取租息者(最后是取代或摆脱租息义务,这在当时很多方面已经如此:“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在他们(劳动者)中间的市场获利机会,就越是几乎立即开始分化(而外部则是由于商人的缘故)。

  (20)

  (再论II.B.参阅第(18)、(19)节)。关于2.对互相补充劳动的实际生产手段的占有。它可能是:

  a)让劳动者占有,让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团体占有,或者

  b)让所有者占有,或者

  c)让第三者的调节团体占有;

  关于a):让劳动者占有。它可能是

  1)让劳动者个人占有,这时他们就“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2)让一个完全或相对封闭的劳动者(成员)团体占有,因此虽然不是劳动者个人,而是一个劳动者团体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团体可以这样经营:

  (1)作为统一的经济(共产制度的),

  (2)以占有股份的形式(生产合作社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占有可用于:

  ①家庭预算,或者

  ②赢利。

  情况1)意味着,或者是拥有实际生产手段的小农、或手工业者(毕歇尔术语:价格手工业者),或船夫或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在流通经济里完全不受束缚,或者在他们中间有经济调节团体(见下文)。根据家庭预算式地或者是赢利式经营,情况2)包括极为不同的现象。那种-原则上,不是必然地“原本的”或“实际的”(见第5章)共产制度的-家族经济可能纯粹以自己的需求为取向。或者它可能-起初是偶尔为之-通过需求的交换,垄断地销售由于地利(特殊品种的原料)或者由于专门掌握的特殊技艺、由它生产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而且,它可能过渡到经常性的赢利交换。这时,“部族行业”往往与-因为销售机会建立在垄断和往往是继承保密的基础上-种族间的专门化和种族间的交换同时发展,然后或者变成为漫游行业和贱民行业,或者(在一个政治团体里联合的情况下)成为种姓(根据在种族间不同的礼仪),如在印度。情况(2)的例子就是“生产合作社”。在货币计算浸入时,各种“家庭经济”可能会与这种情况相接近。否则,它作为劳动者团体是偶然的现象。当然,在一个很重要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典型的:即中世纪早期的矿山。

  关于b):让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团体占有,在这里-因为让一个劳动者团体占有已经论述过-只能意味着:剥夺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不仅是劳动者个人,而且是劳动者整体。占有的情况可能是:

  1.下列项目的全部或者若干或之一为所有者占有:

  1)土地(包括水域0,

  2)地下矿藏,

  3)能源,

  4)劳动工场,

  5)劳动手段(工具、器械、机器),

  6)原料。

  在具体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项目可以为同一个人所占有,或者也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占有。

  所有者可以把他们占有的生产手段用于

  1)家庭预算方面:

  (1)作为满足自己需求的手段,

  (2)作为租息的源泉,通过租出,即

  I.用于家庭预算,

  II.作为赢利手段之用,即

  ①在一个没有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里,

  ②作为资本财富(由他人经营),最后

  2)作为自己的资本财富(由自己经营);

  此外还可能:

  2.让一个经济团体占有,此时,对它的行为来说,存在着与1的情况同样的各种选择。

  [关于c)]最后还可能是:

  3.让一个经济调节团体占有,它把生产手段既不用作自己的资本财富,也不使之成为一个租息的源泉,而是提供给它的成员使用。

  1.让个体经济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有:

  a)限于当前的耕作直至收获这段期间,

  b)一旦土地是人工开发物,即1)在开垦的情况下,2)在灌溉的情况下,可以长期的、持续的耕作。

  只有当感到缺乏土地时,才存在着下述情况:

  c)终止允许耕种土地、利用牧场和森林,并使居民点上的团体成员在利用规模上定额化。

  这时正在出现的占有的承受者可能是:

  ①一个团体,根据可利用的方式,团体大小不同(园圃、草地、耕地、牧场、森林:从一家一户直至“部族”的越来越大的团体)。

  类型:

  a)一个氏族团体,(或者与此同时)

  b)一个利用耕地、草地和牧场的邻里团体(正常情况下是村庄团体),

  c)一个利用森林的、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范围大得多的边区团体,

  d)按耕地和草地份额参加的利用园圃和庄院场地的一些家庭。这种份额参加可以表现为:

  1)流动农耕(草田轮作制)新开垦土地时,在经验上处于同等地位,

  2)在定居农耕时,合理的、系统的重新分配土地:往往这时才出现下述后果:

  (1)带有村庄成员联带责任的财政要求,或者

  (2)成员们在政治上的平等要求。

  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受者是家族共同休(关于它们的发展参阅第5章)。

  ②一个地主,不管(这以后讨论)这种地主的地位,是他们在原始的氏族首脑地位或者拥有请求帮工权利的首脑尊严(见第5章)的源泉,还是在财政上或军事上强加义务,或者系统开垦新荒和水利灌溉的源泉。

  地主支配土地可以这样利用:

  a)用不自由的(奴隶的或者隶农的)劳动,即

  1.有家庭预算方面:

  1)通过捐税,

  2)通过劳务;

  2.在赢利方面:

  作为种植场;

  b)用自由的劳动:

  I.家庭预算方面,作为支配土地的租息源泉:

  (1)通过租佃人的实物租息(耕作的实物分成或者交纳实物),

  (2)通过租佃人的货币租息。在这两种方式中:

  ①用自己的动产[这里的动产指牲畜(活动产)和家具(死动产)等](赢利佃户),

  ②用地主的动产(世袭隶农);

  II.赢利方面,作为合理的大企业。

  在情况a),1.中,地主往往采取充分利用的方式,在传统上既与劳动者个人(即没有选择余地),又与他们的劳动效益联系在一起。情况a),2,只在古代的迦太基和罗马、海外省和北美的种植园里出现过。情况b),II,则仅仅在现代的西方出现过。地主支配土地发展的方式(以及,尤其是它的被突破的方式),决定了现代(土地)占有关系的方式。后者的纯粹的类型只有这几种形式:a)土地所有者,b)资本主义的租佃人,c)无资产的农业工人。不过这种纯粹的类型只是(在英国存在的)例外。

  2.矿山方面,可利用的地下矿藏,按如下方式被占有:

  a)为土地所有者(过去往往是地主),或者

  b)一个政治统治者(王室领主),或者

  c)值得开采的矿藏的任何“发现者”(“开矿自由”),[或者]

  d)一个劳动者团体,[或者]

  e)一个赢利企业,所占有。

  地主和王室领主可以把他们所占有的矿藏,或者自己开采(在中世纪早期偶尔采取这种办法),或者用作租息的源泉,也就是说,出租矿山,即,或者是

  1)租给一个劳动者团体(矿山开采集团),-[前文的]情况d,-或者是

  2)租给任何一个(或者任何一个属于一定人的范围的)发现者(例如,中世纪的“自由矿山”,那是自由采矿的起点)。

  在中世纪,劳动者团体典型地采取股份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它们(对于对租息感兴趣的矿山主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作社成员)有义务进行开采和有权利分得开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采取纯粹的所有者“生产合作社”形式,按股份分得开采的矿物和额外补助金。矿工主愈来愈被剥夺占有权,而有利于劳动者,随着对设备需求的增加,劳动者本身就成为占有资本财产的矿山合作社社员,因此,占有的最后形式就形成资本主义的“矿山联合公司”(或股份公司)。

  3.具有“设备”性质[见第(17)节]的生产手段(1.动力设备,尤其是水力动力设备,具有形形色色使用目的的“水磨”;2.作坊,也可能包括固定器械),在过去,尤其是在中世纪,往往按下列方式被占有:

  a)为王公和地主们所占有(情况1),

  b)为城市所占有(情况1或者2),

  c)为劳动者团体所占有(行会、矿山联合公司,情况2)。

  但是,在这3种方式中,却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而是在a)和b)中,由于允许利用来换取报酬,而且往往是带有垄断禁令和强迫利用,这时就存在着把利用它们作为租息源泉的情况。在具体的企业中,依次轮流利用,或者根据需要利用。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利用又成为一个封闭性的调节团体所垄断。烤面包炉、各种各样的磨坊(磨面房和油坊)、毡合作坊、磨刀作坊、屠宰场、染厂、漂白设备(例如,寺院的漂白作坊)、打铁工厂(当然,这些工厂经常出租给企业),此外像啤酒厂、烧酒厂和其他设备,尤其是也包括造船厂(在汉莎同盟里造船厂属于城市的财产),和各色各样的销售摊点,由于允许劳动者利用来换取报酬,即作为所有者的财富,而不是作为资本,为劳动者(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尤其是一个城市)所利用,这种方式是前资本主义的。这种作为所有者个人或团体的租息源泉的生产和家庭预算式的利用,或者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是变为个人企业“固定资本”的前奏。设备利用者利用它们,一部分为他们自己家庭的需要(烤面包炉、啤酒厂和烧酒厂),一部分是为了获取利润。

  4.过去的航海事业中,船只为很多所有者占有(租船人),这是典型的。他们越来越与航海工人分开。这时,航海成为一种与货主结成的风险社会化:船主-航行的领导者-,船员作为货主也参与其间,这并没有造成原则上有所偏离的占有关系,而是仅仅形成结算即赢利的特殊性。

  5.一切生产手段即(任何形式的)设备和工具在一个人的手中被占有,对于今天的工厂来说是基本的,但在过去却是例外。尤其是在古希腊和拜占庭的作坊(罗马叫:ergastulum),在其经济的意向上含义是模糊的,这一点一直为历史学家所忽视。它是一个工场,1.它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组成部分,a)奴隶们在那里为满足主人自己的需求(例如庄园经济),而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b)它是一个建立在奴隶劳动基础之上的、为了销售目的的一个“附属企业”的场所。或者,2.工场可能作为租息源泉,它是一个私人或一个团体(城市-例如在佩雷埃夫斯的作坊就是这样)的财产的一部分,它出租给个人或者劳动者的生产合作社,换取报酬。-因此,如果在作坊里(尤其是在城市作坊里)工作,总是会提出这类问题:这个作坊属于谁吗?劳动时所使用的其他生产资料属于谁?自由的劳动者在里面工作吗?自负赢亏吗?或者奴隶在那里工作吗?也可能还会提出问题:在里面工作的奴隶属于谁的?他们自己承担风险(交纳租金)吗?或者作坊主承担风险吗?任何形式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会产生一种在质上极为不同的经济形态。在这大量的种种情况中,作坊似乎-正如拜占庭和伊斯兰的寺院所显示的那样-也曾被当作租息的源泉,因此在原则上不同于任何“工厂”或者甚至其前身,在经济上含义模糊的方面,最可以与中世纪形形色色的“磨坊”相比较。

  6.即使在作坊和经营手段为一个所有者所占有和由他雇佣工人的地方,在经济上也还没有达到今天我们一般称这为“工厂”的实际状况,只要不存在着:1)机械动力能源;2)机器;3)内部的劳动的专门化和劳动的结合。今天,工厂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范畴。在这里,这个概念也只应该在一个企业的意义上使用,它可能是拥有固定资本的一次经营活动的对象,它具有作坊企业的形式,内部劳动分工,而且在机械化的、即以发动机和机器为取向的劳动情况下,占有全部实际的经营手段。受到当时诗人歌颂的“纽伯利的杰克”的大作坊(16世纪),根本没有这一切的特征。据传那里有几百台手工织布机,都是他的财产,工人们像在家里一样,独立地、互相挨着工作,企业家为工人购买了原料,还有各种各样的“福利设施”。埃及、古希腊帝国、拜占庭、伊斯兰的作坊,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工人,-这种情况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它还能够有内部的劳动专门化和劳动的结合。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有时也以收取租金(向每个工人收取租金,向工头收取更高的租金)为满足(希腊的文献清楚地表明这一点),这种状况提醒人们不得不注意,别在经济上把它与“工厂”相提并论,哪怕“纽伯利的杰克”式的作坊企业,也不能同日而语。王公们的手工业作坊,例如中国皇帝们的瓷窑作坊以及仿效它的为满足空中广告奢侈品需要的欧洲作坊企业,尤其是为了满足军队需要的作坊企业,最接近一般词义上的“工厂”。不能阻止任何人称之为“工厂”。俄国利用农奴劳动的作坊企业,在外表上最接近于现代的工厂。在这里除了占有生产手段外,还加上占有劳动者。鉴于业已表明的原因,在这里,工厂的“概念”只应该用于这样一些作坊企业:1)所有者完全占有实际的生产手段,而没有占有劳动者,-2)具有内部的劳动效益专门化,-3)应用需要“操作”的机械的动力能源和机器。所有其他形式的“作坊企业”,只能用这个名称和相应的补足语来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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