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动态 >
保险经理伪造证件侵吞235万元保费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一心想靠炒股、买彩票“一夜暴富”的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客户身份证、私开银行账户等手段,骗取235万余元保险费。昨天,越秀区法院对其判刑10年。

  2006年9月到2007年12月期间,张某担任某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客户经理,负责银行与该公司之间客户资料的交接等工作。

  据指控,2006年10月,张某策划了第一次骗保行动。

  他先利用手上持有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投保人资料,伪造客户李某的身份证,然后以假身份证去银行开立了户名为“李某”的银行账户。接着,张某冒充李某的笔迹填写了退保表,要求把保费退至“李某”账户上,成功得手保费60多万元。

  次年5月,张某故伎重演。他截留了应该上交给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杨某的资料(银行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投保申请书等),并仿冒杨某笔迹重新填写了一份投保申请书,将银行账户更换成自己的账户。两个月后,他又仿冒杨某笔迹申请退保,成功把杨某一次性缴纳的41万元保费骗取到手。

  随后,张某用同样方法,骗取了另外两名客户的保费。至案发前,张某共骗得保费235万余元。

  直到2008年,客户李某查询自己的保单情况时,发现50余万元的保单已经“被退保”,张某私自为客户退保的行为才东窗事发。

  2008年10月27日,张某投案自首,但由于钱都被张某用来炒卖股票、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已经所剩无几,大部分款项无法追回。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虽然有主动向客户和公司退回约62万元的赃款,但约172万赃款仍无法追回,使被害保险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昨天,法院当庭宣判张某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刑10年,并处罚30万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