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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车DAFENGCHE”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案

发布日期:2012-07-05    作者:110网律师

“大风车DAFENGCHE”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案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20日,第5057876号“大风车DAFENGCHE”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32期的《商标公告》上,2009年6月15日,“大风车DAFENGCHE”商标的申请人(简称“被异议人”)收到中央电视台(简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书,2009年6月18日,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被异议人的委托,在仔细分析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后,针对异议人提出的“恶意抢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等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事实,展开有理有据的辩驳。最终,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大风车DAFENGCHE”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大风车DAFENGCHE”商标使用商品与服务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057876号“大风车DAFENGCH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非无限制的扩展至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中央电视台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大风车”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电视播放等。被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器械和设备等,从指定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大相径庭,被异议人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什么是申请在先?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之一是申请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国家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具体到本案,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申请“大风车DAFENGCHE”商标,而异议人尚未在此类别申请商标“大风车”,被异议人之申请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尚未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申请,进入公告程序。
案件总结:
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在决定是否异议答辩时,不能因异议人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或提出的证据材料多而放弃辩驳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查员会依据事实和理由做出公正的裁定。在进行异议答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性强。针对异议理由逐一剖析,辩驳。
第二,抓住重点。对于有理有利的方面,要浓墨重彩进行阐释分析。
第三,如期答辩。依据《商标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第四,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员会从专业的角度做出专业的分析和建议。
附:第5057876号“大风车DAFENGCHE”被异议商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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