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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免费载客发生事故应否赔偿搭车人损失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车主免费载客发生事故应否赔偿搭车人损失
车主免费载客发生事故应否赔偿搭车人损失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同乘人损失?
  一、案情
  某日,司机叶某某从江苏运货于张家港,后空车回,同乡强某某请求搭便车,叶某某许之,强某某坐在前排驾驶内,前排驾驶内核定载客人数为3人。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岑某某所驾驶之车相撞致强某某受伤。交警队认定,叶某某与岑某某各负一半事故责任,强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强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强某某起诉吴某、岑某某要求赔偿损失。
  二、焦点
  本案是一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叶某某出于好意让强某某搭车回张家港的,发生交通事故 ,叶某某是否要赔偿强某某的损失呢?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强某某和被告叶某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叶某某有保障原告强某某运输安全义务,今不能保障之,属违约。故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何谓“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显然通常理解之,即为好意同乘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强某某是无偿搭乘被告叶某某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没有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叶某某对原告强某某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强某某自行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叶某某与岑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共同不法侵害了原告强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属共同侵权。故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
  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作旅行或无偿借助他人车辆运输自己货物的人,即搭便车。一般不包括强行性乘坐或有偿乘坐的情行。这里的“无偿”、“免费”均属于无报酬的情况。如果同乘者负担燃料费或低价利用车辆等,均不属于好意同乘者。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
本案的原告强某某是在被告叶某某许可后,才免费搭乘被告叶某某的运货车去张家港。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呢?被告叶某某是否赔偿同乘人损失?
  旅客运输合同系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本案除强某某未支付运费和叶某某不是从事专职旅客运输业务外,其他均具备了该合同的构成要件。那么,强某某和叶某某之间的情形应属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中对好意同乘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302条却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依此条“承运人应当对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推出承运人与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形成运输合同。即无偿乘车,只要经承运人许可的,双方也可形成一个运输合同。本案的好意同乘者强某某与叶某某之间应是一种邀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强某某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叶某某作出了承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既然构成了运输合同,那么叶某某要承担强某某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员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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