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首先应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
发布日期:2012-07-05 作者:乔军翔律师
2010年7月,我承办一起道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我所代理的原告王X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黄X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按规定给被告赔偿了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但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1.8万元不予赔偿,后又称他的摩托车未参加交强险,只按车辆损失的50%予以赔偿。我们认为:1.8万元未超出交强险12.2万元的赔偿限额,被告未参加交强险,应由其承担1.8万元的车辆损失。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附代理词要点。
被告黄X应赔偿原告王X机动车维修费1.8万元。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黄X应承担原告王X车辆损坏修理费用1.8万元。
二、被告黄X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陕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因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原告修车费用1.8万元尚未超出该限额范围,故由被告承担1.8万元的修车费用。
三、原告车辆损坏有大地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定损确认,有该公司指定的宝鸡市通泰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维修发票,程序完善、合法,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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