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依法确定管辖权后,即便经实体审理后发现据以确定管辖的主要证据不足,基于管辖恒定、程序安定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考量,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的“管辖错误”。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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