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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1 ------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某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城都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中明确:“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该批复,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调解书进行再审,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在当事人或案外人无法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时,才构成“必须再审”的事由。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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