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车库两人争 证据帮忙认主人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中,王某提出异议,因曹某提供的购车库发票上载明车库号与实际双方争议的车库位置存在差异。随后,购买车库发票和购买合同的原出具单位密云某住宅合作社对此进行了修改,将“某小区6号楼南侧东5号”变更为“南西4号”。王某又对修改后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经过修改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对曹某要求的占有使用费存在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对其合法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无权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曹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虽经过修改,但经过核实确系笔误,则应认定曹某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拥有某小区6号楼南西4号车库的产权。王某的占有行为确给曹某对车库的使用带来一定的妨害,结合本案所查明的情况,本院酌定王某给付曹某占有使用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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