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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及有效居留身份证;
(2)有相当于购买自住住房费用的商品房20%(90平米以下,90平米以上30%)、二手房50%以上自筹资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
(5)借款人必须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累计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2.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现房:
①《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③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期房:
①《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③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3.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商品房为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商品房为20年,最短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3)按国家利率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4.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不建议);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若需提前还款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
5.贷款程序
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将填写完整的表格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在当日内对借款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全部资料拨付贷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按月扣划,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借款人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质押登记,领回抵押物或质押物。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在当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批明贷款额度(以买卖双方合同额和房产评估报告孰低计算,不超过房价的70%,最高19万元)和贷款年限(最高20年)。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委托银行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并将全部贷款材料交受托银行。
(6)借款人协议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必须明确,抵押物遇到拆迁,拆迁补偿费必须优先偿还贷款)、保险等手续。
(7)买卖双方协议商定,指定一方在受托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帐户。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全部贷款资料后拨付贷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买卖双方指定的活期存折账户。
(9)借款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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