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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 附生效条件合同的一方,以不正当方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 附生效条件合同的一方,以不正当方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93 ------江苏某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1、              要约收购豁免批准是法律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股权收购双方是否取得豁免要约,并不影响收购双方的合同成立及生效,也即豁免要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是收购双方以什么方式对抗上市公司其他所有股东的法律条件。
2、              某公司为自己的利益设置障碍的行为显而易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协议生效的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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