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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王林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代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王林作为代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代某某,以及参加现场开庭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罪动机特殊,系因感情纠纷对生活失去信心,导致精神抑郁,产生将儿子杀死后自杀的想法,后因自杀未遂而案发。
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动机与因前妻外遇离婚、其从小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有必然联系,具体情况叙述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是一个重感情、注重家庭完整的人,被告人代某某自18岁高碑店打工,就认识前妻马某,后结婚生子,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但因为前妻上网发展外遇的问题导致家庭破碎,被告人因为家庭问题长期纠缠,导致精神压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多次挽留前妻但前妻执迷不悟,最终被告人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人对前妻用情至深,离婚后不能接受前妻离开的现实并且受到邻居和家人很多冷言冷语,因此对生活失去信心,以致产生自杀的想法。
2、代某某6岁时失去母亲,系单亲家庭,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从未享受到真正的母爱,也知道没有母爱的孩子生活在社会上的辛酸,因此在离婚后无法承受自己心爱的儿子仍然延续自己的不幸,不想在自己去后让儿子留在这个社会受苦,一时思想蒙蔽,才产生杀害儿子后自杀的想法。
3、被告人代某某由于家庭条件有限,初中毕业后就单身来到来到高碑店打工,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因此思想认知和社会经验有限,以致于无法面对妻子外遇、离婚的现实,无法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思想消极,以致精神压抑,自己产生轻生想法,并连累了自己的儿子,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我相信如果当时有人对被告人代某某正确引导,这样的悲剧就能够避免。
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和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代某某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完全是因为感情纠纷,由于长期精神压抑,思想蒙蔽,且无人开导,才产生这样的悲剧。现在被告人自己就非常的后悔,不应该因为自己对生活丧失信心,而剥夺自己孩子的生命权利。被告人在我们会见后多次嘱咐我们,要其父亲和妹妹开庭后尽快回老家,不要与其前妻发生争执,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思想纯正,本性善良。望法院考虑被告人代某某的一贯表现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某就再三对自己行为的万分懊悔,也愿意认罪伏法。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询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就本案而言,在以上几个方面充分地阐述了本案的情节之后,可以看出被告人由于和前妻离婚,对生活失去信心,精神一直处于抑郁状态导致思想蒙蔽,才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望法庭依法考虑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我对被告人的人生遭遇表示同情和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既然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我不应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也不是我所提倡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去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代某某还很年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林
2012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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