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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轧机专利无效申请复审纪实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专利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就“请求宣告89101393.8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案进行第二次口审。89101393.8号专利名称为“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1989年3月公开申请,1991年11月授予发明专利权。请求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请求人是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红专。   此前,郑红专、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曾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赔偿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2980元”。这是迄今国内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为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消息广为传播,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北京泰隆公司及其支持者以巨大压力。北京泰隆公司不服判决,随即向郑州市高院提起上诉并已开庭审理,但判决结果尚未下达。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果,无疑将左右“侵权案”的最终司法结论。因此,有关各方对此次口审异常重视和关注。不大的口审厅内,挤满了双方的支持者、行业专家、媒体记者。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两份美国专利是双方争执的核心:一份是1939年11月28日批准的US2181173号专利,另一份是1971年8月3日批准的US3596489号专利,这两份专利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内容特征,全部覆盖了89101393.8号专利的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完全是将早于申请日前就已在全世界公开了的技术作为自身的技术特征要求加以保护,既不存在新颖性,也没有任何创新,自然也就不存在创造性,应依法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鉴于此案影响重大,审委员会破例组成了5人扩大合议组(往常为3人)。请求于2004年9月2日提交,2006年2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对美国过期专利的翻译和技术阐释,成为鉴别涉案专利是否继续有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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