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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罕见的劳动关系,艰难辛酸的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2 摘要: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二者一字之差,其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此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法》,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于是就产生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相对立的各种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本律师认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后,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什么劳务关系以及临时工的情况。然而我们有些人的“创造”、“钻研”能力是无穷的,一些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侵害劳动者合法的权利,与一些不良劳务派遣公司串通。先与其中介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再派遣到其用人单位,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让直接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即反派遣,致使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时中介派遣公司已人去楼空。而用人单位据此又拒绝承担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劳动者XXX(已死亡)之子在XX公司上班,已达一年多时,在XX公司工作时,XX公司让其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后六个月,由于其子XXX认为工作太累不干了,其父XXX(已死亡)又按其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在上班工作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事故,并致其死亡。那么,本案中,谁该为其担责?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呢?开 封 市 劳 动 仲 裁 院 裁 决 书 汴劳仲裁字(2012)第053号 申 请 人:王XX,男,汉族,29岁,住XXX。王XX,女,汉族,26岁,住XXX。王XX,男,汉族,24岁,住XXX。张XX,女,汉族,63岁,住XXX。王XX,男,汉族,77岁,住XXX。胡XX,女,汉族,81岁,住XXX。委托代理人:郭永军,男,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杨 帆,男,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尔峰,男,汉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金平,男,河南地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王XX等六人因其家属王XX的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王XX、王XX、王XX、张XX、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河南和谐人力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12年元月中旬,王XX经被申请人同意,到该公司上班,为该公司装卸货物的工人。2012年元月20日下午14点30分许,王XX在卸货的工作中,被为被申诉人送货的RX0929号货车倾覆砸埋,导致王XX当场死亡。为此双方因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诉人认为:王XX是在劳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事故,又是在卸货时而导致的死亡,尽管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王XX与被申诉人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定,故王XX与被申诉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诉,请求贵院依法仲裁确认王XX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正大公司辩称:王XX未经正大有限公司同意到我公司上班,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贵院不支持王XX与正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本庭查明:被申请人的亲属王XX2012年元月16日到被申请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二厂做装卸货物的工作,工作时间是干一天一夜,休息一天一夜。2012年1月20日14点30分左右,王XX在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卸货时,被送货的货车倾覆压死。其被申请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与第二被申请人河南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是一年,另双方约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人员签字、盖章认可”。被申请人正大公司未能提供王XX是由河南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正大公司的证据。本庭认为:申请人的亲属王XX在开封正大有限公司做装卸工作,虽未与开封正大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都是由开封正大有限公司安排的,应与开封正大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申请人的亲属王XX与被申请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吕 静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吴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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