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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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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