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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钟毅杰,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C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E,董事长。
被告: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连港工业区红灯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F,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容、苏银,均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75071.5)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曾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24号26单元房产【房产证号:粵房字第1183192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出)字第09970017号】中价值20万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并于2011年11月24日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釆取上述保全措施后,原告以已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为由,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已获得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24号26单元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3192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出)字第09970017号】中价值20万元份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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