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维护肖像权 诉两公司索赔450万元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6月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由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静安区北京西路凤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评估机构出炉!
-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