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范冰冰维护肖像权 诉两公司索赔450万元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广告合同期满后仍在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近日,演员范冰冰将两家合作厂商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0万元。     范冰冰诉称,2009年3月和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水果类食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合同内约定若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则公司及其经销商可以享受延长广告试用期3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且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广告。
    2009年6月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由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