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邓清征:民事调解书(2003)中石民一初字第999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中石民一初字第999号



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舒扬,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
委托代理人:柳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在贵州省贵阳市结婚(再婚)。1993年调入中山市工作。1997年迁入现有住房后开始分居。1998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各自经济分开。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诉到法院,请求判准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A与被告王B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中山市东区A31号8栋405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1万元给原告。该款分两期支付:2006年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佘款6万元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房由原告居住至2007年1月20日止。双方定于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
三、家具及家电的分割:日本三菱一匹空调及其桌椅一套(包括一桌六椅)、位于客厅的挂画一幅归被告王B所有;其他夫妻共同所有的家电和家具归原告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及评估费850元,合计41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2050元(两相折抵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200元,该款被告定于2006年1月20日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金桂生
审判员 :  谭淑佳
代理审判员 :  叶迟玖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饶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