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调解书(2003)中石民一初字第999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03)中石民一初字第999号
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舒扬,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
委托代理人:柳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在贵州省贵阳市结婚(再婚)。1993年调入中山市工作。1997年迁入现有住房后开始分居。1998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各自经济分开。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诉到法院,请求判准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A与被告王B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中山市东区A31号8栋405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1万元给原告。该款分两期支付:2006年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佘款6万元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房由原告居住至2007年1月20日止。双方定于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
三、家具及家电的分割:日本三菱一匹空调及其桌椅一套(包括一桌六椅)、位于客厅的挂画一幅归被告王B所有;其他夫妻共同所有的家电和家具归原告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及评估费850元,合计41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2050元(两相折抵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200元,该款被告定于2006年1月20日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 | 金桂生 |
审判员 | : | 谭淑佳 |
代理审判员 | : | 叶迟玖 |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 ||
书记员 | : | 饶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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