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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7)杭民三初字第410-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民三初字第410-2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特别授权代理),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娟(特别授权代理),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C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娟(特别授权代理),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C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C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红娟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 :  王玲
人民陪审员 :  欧林宏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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