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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无固定收入还是固定收入确定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提示】

  对于受害人在私营企业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费人民法院应按无固定收入还是固定收入确定。

  【案例索引】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2010)长民初字第00440号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8时许,刘某某驾驶被告庆阳通达公司的甘M-13878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至G-312线1668KM+950M,刘某某驾车右转弯,查看车后情况不清,致己车右前部与尾随而来的原告马某某驾驶的甘M-20598号大阳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受伤。该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0年7月20日被告庆阳通达公司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为甘M-13878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

  原告马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付医疗费2706.60元(原告马某某支付300元,被告庆阳通达公司支付2406.60元),2010年9月22日转入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56天,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左侧锁骨骨折、左上肢皮肤肌肉挫裂伤、左上肢及右大腿皮肤擦伤、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支付医疗费38929.70元,住院期间检查费345.80元,共计39275.50元。2011年4月14日原告在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左胸锁关节脱位、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锁骨骨折术后。支付医疗费1068.40元。2011年11月28日原告在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支付医疗费4395.10元,住院期间检查费581.50元,共计4976.60元。原告三次住院出院时医嘱均记载有:继续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后在长武县人民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474.80元,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复查15次支付医疗费403.10元。2012年3月22日本院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金虎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九级。

  同时查明:原告系农民户口但于2009年9月12日被长武县全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招聘任电工工作。

  【评析】

  在合议本案时,对于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认为:原告在长武县全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工作兼职陕西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保养及维护工作并且有职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工资表佐证,原告与长武县全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对于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的标准应按照固定收入以其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提供长武全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证明、以及工资表、职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但不能证明原告是固定收入,故应按无固定收入标准确定原告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正确理解误工费的问题,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自己不能像平常那样正常工作,不能上班或者不能正常上班,在医院或者家中养病,必然会遭受损失;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二,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为受害人行业、岗位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在误工费计算方式上存在着差异。误工费都是按照一定公式推演出来的,是拟制的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必然与客观实际存在着差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等内容都是按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第三,赔偿的学理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2、收入状况:

  A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受害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a、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b、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B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原告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致原告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自己不能像平常那样正常工作,不能上班或者不能正常上班,在医院或者家中养病,必然会遭受损失;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原告在私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该私营企业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收入上必然受到损失。该私营企业出具的特别是证明受害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该固定收入系合法证明,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且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实际减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司法理念本案应以原告的日收入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故本案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

 

作者:崔宁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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