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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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而对虚报注册资本这一目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可登记为公司,不采取统一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制度,但对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定在公司登记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须经过批准。目前,对煤炭、矿山资源、药品生产、烟草制品、金融等行业,国家采取审批后方可申请公司登记的方式。行为人为了在特定行业或对特定项目骗取公司登记,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的,由于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法定刑重于第158条法定刑, 因而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如果是单位行为,因为单位不能成为上述犯罪的主体,对单位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第二,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这一手段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在出具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虚报注册资本时,往往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进行虚报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由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法定刑上限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同,但其规定了管制刑,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中未规定上述较轻的主刑种,因而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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