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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11套房归孩子,母亲私自卖掉6套案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110网律师

22岁的(北京)昌平区女子赵某,因母亲将其所有的6套房产变卖而把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600余万元。昨天下午,昌平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记者了解到,赵某的母亲左某和生父在2003年6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赵某年满20岁时,左某把名下的11套房屋过户给她,该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2004年1月1日,左某与岳某结婚。赵某年满20岁后,多次要求母亲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左某告知已将其中6套房屋出售,款项全部用于婚后生活及投资,已经不可能过户给赵某。
  2012年6月,赵某得知左某和继父岳某打离婚官司,法院判允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赵某的利益没有任何涉及。赵某诉称:二被告为维持婚后生活及婚后的投资经营,2006年前就出售属于原告的房屋,且现在已经无法恢复房屋的原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00余万元。
  在法庭上,左某认可女儿所说的事情经过,同意赔偿。左某说,她再婚时,就和岳某约定涉案房产为其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生活和投资的需要,她和岳某协商卖掉女儿的一些房产用于资金周转和投资,日后再偿还。后来女儿满20岁后要求将房屋过户,双方约定6套房产折价3000万,分8年偿还,每月偿还40万,可偿还两个月后岳某就反悔了。
  继父岳某则认为,涉案房产是左某和前夫的共同财产,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赵某是赠与行为,不动产的赠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左某在过户前将房屋变卖,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岳某还声称,他对左某的婚前财产无处分权,变卖房子是左某的个人行为,而且所得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资经营,所以此事和他无关。
  赵某的生父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其生父表示当年离婚时,约定双方都净身出户,把房产给孩子,因此涉诉房产是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不是赠与。按离婚判决,涉诉房产也只是在女儿年满20岁前暂时登记在左某名下,并不属于其个人财产。
  据悉,由于涉诉6套房屋的价值无法确定,赵某申请进行价格评估,被告方也同意申请高院摇号找评估机构。由于此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还有相关证据需要核实,昌平法院将择日再次审理。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赵律师点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相关财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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