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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李本虎律师
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 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 本不受他人侵害。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 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 如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服务商等。这部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作者的关系最 为密切。另一方面,作品的成功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作者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2、社会公众。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从人民有权接受教育、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出发,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限制作者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作者的基本权利外,还必须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体现,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
       1、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在经济、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尤其如此。鉴于此,保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广播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著作权实质上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害著作权,特别是各类盗版活动,实质就是扰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3、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强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则作为规范行为的标准,否则,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四)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历史上,著作权保护的每一次发展,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至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须回答这些新技术为作者权利保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并不过分。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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