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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否受理原告提起的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之诉

发布日期:2012-08-17    作者:路恒飞律师
案例:利好超市为吸引客源,开辟一块空地用作免费停车场。孙某进入利好超市购物之前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利好超市向孙某发放了停车牌。孙某购完物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汽车丢失。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半年侦查未果。孙某要求利好超市承担保管赔偿责任。利好超市主张其停车场是为客户提供停放车辆的场地,与孙某之间仅是场地租赁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不同意赔偿,并要求孙某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但孙某不是采取诉讼手段而是多次到超市门口采取挂横额要求赔偿的方式,这就影响了利好超市的正常经营活动,利好超市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均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利好超市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对于利好超市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利好超市提起确认其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之诉,真正目的是希望通过这一确认之诉,达到证明其与孙某之间不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在孙某以后提起的赔偿之诉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确认之诉是以后的给付之诉的原因或前提,无须单独成立确认之诉,因为利好超市的确认之诉请求的不是为了给付,法院支持其诉请作出相应的确认判决,也就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意义,即无诉的利益所在。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利好超市的起诉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再者,在给付之诉中,虽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给付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但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利好超市提起的本案确认之诉,对于解决其与孙某之间的争议,具有值得诉讼救济之诉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该起诉。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利好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利好超市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即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
第二,利好超市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就要通过分析其起诉动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因素,判断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如果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法院就应受理,否则不受理。孙某为汽车丢失与利好超市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双方之间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之争,这一争议焦点的辨明,关系到利好超市是否应承担孙某汽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利好超市在孙某采取非常维权手段,不得不主动提起本案确认之诉,直接目的一方面是希望通过确认判决,让孙某知道再以非常手段维权无法律依据,促使孙某提起赔偿之诉或反诉,另一方面是使本案的确认之诉对以后孙某的赔偿之诉或反诉起到预决的效力。
第三,利好超市的起诉符合消极确认之诉的特征。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范围有多大;二是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据此可以确定确认之诉的客体是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一般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当然并非绝对地认为事实或事实情况不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就肯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领域存在确认不侵权之诉)。根据确认之诉的一般法理特征,如果利好超市对孙某在停车场丢失汽车的事实存在争议,利好超市诉请确认孙某没有停放汽车在利好超市停车场的事实,就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本案的事实是,利好超市对孙某在停车场丢失汽车的事实予以确认,仅仅是认为双方之间不是汽车保管合同关系,即双方的争议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这正是确认之诉的客体。确认之诉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利好超市提起的是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
第四,利好超市的起诉具有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必须具有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即除诉讼之外的其他救济途径或手段均不能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起诉成为原告的必然选择。利好超市在与孙某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而孙某又采取非常维权手段,影响了利好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利好超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提起本案诉讼以最终以诉讼手段解决其与孙某之间的纠纷。无利益即无诉权,诉的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享有法定的、现实的、直接的法律利益。利好超市提起的消极确认之诉或反诉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体现在对将来孙某提起的赔偿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即是否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是判断利好超市应否承担汽车保管赔偿责任的核心法律关系。详言之,孙某在以后提起的给付之诉中或在本案提起的反诉中,孙某与利好超市之间是否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的确认判决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如果利好超市在其提起的确认之诉中胜诉,即其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则意味着孙某在以后提起的赔偿之诉中或在本案提起的反诉中不需要承担保管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利好超市败诉,则要承担保管赔偿责任。在孙某不提起赔偿之诉,又采取非常的维权手段,使利好超市的经营秩序受到破坏的情况下,利好超市单独提起本案的消极确认之诉,作为以后赔偿之诉中需要解决的确认事项,具有现实的、直接的法律利益。当然,假如孙某对利好超市提起赔偿之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的确认就成为赔偿之诉中审理所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利好超市只需提出不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的抗辩主张和理由即可,不必要另行提起是否存在汽车保管合同关系的确认之诉或反诉,因为此时利好超市不具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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