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再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内容提要:安乐死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长期以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很多问题仍争执不下。但是,这种行为从人类社会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且社会越发达,人类文明水平越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应当越宽容。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以及法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精神,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重要理由。

  关键词:安乐死  权利  人文精神

  从语义上分析,“安乐死”是希腊文 “Enthansia” 的中译,其愿意为“美好的死亡”。韦氏词典(Webster‘s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安静而容易的死亡”或“引致安静容易死亡的举动”。从中文的字面意义上来看,也体现了中译者宽厚仁慈的内心本质。(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汉中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从此安乐死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近期以来,由于对安乐死的许多问题仍争执不下,加之法律对其没有进行应有的关注,使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逐渐冷淡下来,研究陷入了一种停滞的局面。在实践中,或许人们已经将安乐死作为一个事实,已经将其作为一种私权来对待,但由于仍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它还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应该体现一种人文精神。对于安乐死问题,法也应该体现其应有的人文关怀。

  一、 安乐死概念的界定

  对于一切问题的探讨,概念是其基础。仅有字面而无内在的界定,会造成人们对具体问题理解的混乱。人们会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问题,从而形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因而,概念的界定是必要的,安乐死亦是如此。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曾企图给以科学的界定,综观学者们见仁见智的观点,(2) 可以看出安乐死的讨论范围十分广泛,它至少包含了以下几种行为:(1)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死前的痛苦而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2)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临死前的痛苦,应患者的要求而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3)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治疗给其带来的痛苦,放弃治疗,不再人为地延长其生命。这几种行为中,最后一种也被称为消极的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实践中也极少对这种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消极的安乐死已经合理存在,因而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对于第一种行为,由于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也由于这种行为容易产生流弊,极容易被犯罪分子或者丧心病狂的政客所利用,借安乐死之名,行杀人或种族灭绝之实,而且这种行为本身也是极不人道的。(3) 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包括在通常所说的安乐死之列,因而也就丧失了讨论其存在的基础的必要性。通过上述排除,本文所论及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无治愈希望的绝症的病人,为减轻其临死前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应病人真实、自愿的要求而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这个概念是本文存在的基础,笔者在下文将从历史趋势的角度、个人权利自由选择的角度和法律人文精神的角度,围绕这一概念,展开对其合法化的理论基础的探讨。

  二、历史的必然趋势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4) 因此,对安乐死的追根朔源,可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安乐死最早可以追朔到原始社会的加速死亡措施,他们在迁移时往往将病人和老人留下,任其自生自灭,或者以原始的方法加速他们的死亡。在古希腊、古罗马,人们有权处死有缺陷的儿童,甚至形成了“畸形儿不是人”的法律格言。到了中世纪,这种原始的习惯仍在一些地方流行着。古代的这些习惯虽然与现代所说的安乐死有着非常大的差距,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它们相通的一面,其中所体现的功利主义和私权理念对于现代安乐死的理解,无疑具有一种启蒙的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