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处理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判决书
(XXXX)虹刑初字第8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XXXX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XXXX]第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XXXX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余某某于XXXX年4月间,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从韩某某、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得假冒“NISSAN”注册商标的燃油虑清器9200只、假冒“ACDelco”注册商标的汽车雨括器片11500片、假冒“Valeo”注册商标的离合器摩擦片1000片、假冒“GM”注册商标的刹车盘498只,并以人民币XX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他人。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08年4月25日被上海港公安局查获,被告人余某某于同年5月5日至该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岑某某的证言,“NISSAN”、“ACDelco”、“Valeo”、“GM”的商标注册证、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康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装箱单、货物入库单等书证,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记录,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法庭审理期间预交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法律问题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4个回答0
- 请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12个回答0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3个回答0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何处置? 1个回答0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