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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两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介绍】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提示】本案例系2011年在江苏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涉及被告人达11人,涉案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因判决书多达43页,本文简要摘抄以与读者共同借鉴。本律师系其中的辩护人之一。
公诉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某区。
被告人10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各公司自2009年以来,以月利息2分的高息,向公众只收巨额存款,截止2010年3月6日,仍有2633户合计人民币191088150存款,扣除存款时支付的利息,尚有188342150元没有兑现。案发后,6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4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审查明事实::被告各公司自2009年以来,以月利息2分的高息,向公众只收巨额存款,截止2010年3月6日,仍有2532户合计人民币191033150存款,扣除存款时支付的利息8752720,尚有182280430元没有兑现。案发后,6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4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截止2010年6月30日,共计追回涉案资金12966.163元,尚有5261.88元没有追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理人于某案发前死亡,其未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该案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的违法 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其余各被告人均犯此罪,被处有期徒刑4、3、2、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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