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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穿”虚假高利贷骗局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潘熙律师
“戳穿”虚假高利贷骗局
n    “测谎鉴定”击败“证据之王”
 
【摘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往往看到直接证据的强大证明力,而忽视合理运用间接证据也能产生强大证明力,甚至能推翻直接证据。下文笔者就以本人代理的一起合理运用间接证据、运筹诉讼策略,巧妙应用测谎鉴定,最终击败对方直接证据赢得诉讼的案例以身说法。
 
【关键词】: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诉讼策略   测谎鉴定 
 
【案情】:
200812月,原告王某以民间借贷之诉将被告刘某起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本人签署的2008844万元借条及收据、200891220万元借条及收据,诉请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借款期间从银行取现金人民币40万元银行凭证一份。
被告辩称,200884日,他因急于归还信用卡到期欠款,的确曾向被告借款,但实际只拿到了1万元。为了保证归还1万元欠款,在原告的要求下,他打了利息加本金2万元的借条一张;为了保证归还借款2万,应原告再次要求又打了4万元的借条和收据各一份,并约定于2008820日还款;后被告因届时没有能力还款,于2009912日受原告威胁又打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并为保证归还此12万欠款又打了一张20万元借条和收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200884日和912日向原告出具的4万和20万借条和收据是否系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没有借取如此高额的借款,那么将承担败诉还钱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和《收据》;原告个人银行取现的银行凭证;用于担保还款的公房租赁凭证原件。从证据角度原告已经形成了无法击溃的证据锁链,所有证据都是被告签署的“书证”系“证据之王”,其证明力无法否认。而被告除了自述以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到24万元的借款,陷入了必然败诉的尴尬境地。
【律师代理】
一、了解案件实情:
200884,被告刘某因需偿还信用卡上3000元透资欠款,在互联网上查到了原告开办的上海某投资公司可以提供短期民间小额贷款业务,于是便通过网上提供的电话与原告取得联系,原告应允个人无抵押贷款以月息15%的利率可以在一定数额内贷款。原被告见面后,原告同意借取壹万元,并在15日内要归还贰万元。被告因急于用钱便同意借款壹万元在十五日内归还贰万元,并签下了借款贰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了对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复印件。然后原告拿给被告壹万元现金。随后,原告为保证被告及时还款又拿出一份空白的借条和收条,要被告签下肆万元的借条和收条;被告当时轻信原告的话,并按照原告签下了一份肆万元的借条和收条。
2008820,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未能还款。2008912日,原被告再次见面,原告告知被告按照15日周期计算应该欠他十二万了(820日未还钱需还4万;每过15天翻倍,到94日“4万变8万”;到912日共8天经计算需还12万多),原告说可以适当给被告减少一些,但要求被告写一张拾贰万的借条和贰拾万的借条和收条。被告开始没有同意,但经原告威胁恐吓殴打后,只得签署了一张12万借条和保证还款的另一张20万的借条和收据。事后,被告害怕原告报复,担心原告伤害家里人,在长达3个多月里没有及时报警,更怕家里人担心也没有向家里人提起。后经家人劝说才报案,警署认为证据不足未予刑事立案。
二、全力收集间接证据,恢复案件原本面目。
仔细了解案情后,被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对借款金额进行抗辩。多方咨询律师均告知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仔细分写认为只有努力恢复案件的真实情况,将时间的“来龙去脉”用间接证据还原,方有一线胜机。
为此,代理律师收集了如下大量间接证据:1)为证实借款目的:被告刘某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20088月份的欠款《对账单》以及银行账目明细清单。2)为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将原告开办上海某投资公司借款业务网站和短期借款业务的网络截屏图,整理好提供给法院。3)为证实第一次借款的担保资料:被告刘某《户口本》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等资料。4)为证实原告长期失业的身份:原告王某的个人名片和上海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机读资料》和部分工商内部登记资料。5)第一次《借据》和《收条》:200884日,由被告刘某在原告王某提供的固定格式添署的4万元《借据》及《收条》。6)第二次《借据》和《收条》:2008912日,由被告刘某因未能及时还款在原告王某提供的固定格式添署的20万元《借据》及《收条》。7)原被告私人手机之间《通话记录》: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之间的手机电信通话记录明细单。8)《刑事报案笔录》:20081120日,被告刘某向上海市公安局对原被告之间“敲诈勒索”案件报案《案件接报回执单》及当时报案《询问笔录》。9)被告身份及工作情况:被告刘某的《劳动手册》及劳动保障事务所09122日开具的失业《证明》一份。10)被告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告刘某父亲《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和母亲《上海市职工退休证》。
 
三、合理运用诉讼策略,赢得诉讼。
1、攻心为上:
接受代理后,让被告第一时间将事件的详细真实情况写成《求救信》送到主审法官手里,将事件的发生、经过、发展以及如果被告败诉将“面临家破人亡”的处境。在题材选择上,经慎重考虑,如果选择《答辩状》势必会送达原告一份,为麻痹对方仅写了一份《求救信》既达到博取法官重视和同情,又将被告屏蔽的目的,使主审法官将此案件从众多纷繁卷宗中引起重视,博得关注。
2、暗藏玄机:
因为这是一场从证据证明力上“力量悬殊”的较量,所以在进行大量间接证据收集后,并没有很匆忙地将所有证据提交给法院。而是在收到法院传票开庭前一天将证据副本才提交到法院,没有给对方留下任何准备的时间;同时在思想上麻痹对方,使对方错误地认为这是一场赢定了“民事诉讼”。
3、初次交锋:
果然,开庭当日对方委托的两位代理律师中只来了一位律师,显然在原告代理人看来,开庭只是走走程序,将所有“借条、收据”质证一下,就可以稳获得这场诉讼胜利。因此当法庭将前一天收到的被告证据当场送达对方时,对方为尽快审理后赢得诉讼,并没有对刚收到的证据要求“质证期限”,当场就同意开庭审理了。
4、错误百出:
显然,原告代理律师是有“准备”而来的,开庭后原告代理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只是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钱没还,现在要求还钱,黑纸白字。当看过《求救信》的法官带着很多“疑惑”向原告律师问询时,原告律师开始慢慢滑向自己预先设置的“陷阱”。法官问:原被告啥关系?讲是朋友关系。原被告怎么认识的?朋友介绍认识的。为啥借钱?讲是被告买房。怎么付的借款?24万现金交付的。原告啥身份?某公司老总。
5、正面出击:
当对被告提供大量间接证据质证时,原告代理律师在事先陈述与被告提供的大量间接证据不符时,只是一味地否认?一味地讲不清楚?一味地继续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思路坚称。而当法官由最先的“诸多疑惑?”变成“诸多怀疑?”时,原告与被告在“证据优势”上已经在同一起跑线上了。
6、测谎鉴定:
在法官有诸多怀疑后,作为被告代理人适时地向法庭“提出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测谎鉴定”。被告本人自始至终全程参与法庭庭审,多次由被告本人强烈地提出与被告进行测谎鉴定,而事先未做任何准备的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完全处于劣势,处于“完全被动”的境地,可能都不清楚“测谎鉴定”是怎么回事?一口予以回绝。
7、负隅顽抗:
原告律师在第一次出庭失利后,第二次庭审两位律师全部出庭,显然是有所准备的,并对第一次庭审中错误进行弥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修正,并以无法律依据拒绝“测谎鉴定”。此时,原告在证据上的优势已经消耗殆尽,一味地弥补更加加深了法官对借款事实的怀疑,同时原告拒绝进行测谎鉴定的态度,使法官对借款事实审理加剧了“怀疑”,但苦于被告没有直接证据反驳对方证据,案件处于僵持阶段。
8、釜底抽薪:
整个案件数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刻意安排将当事人年迈生病的父亲、退休在家的母亲、失业在家的被告同时出现在被告席和旁听席上,当我们多次陈述被告家庭处于经济窘迫的境地,最后连原告代理律师也彻底放弃了这场“势在必赢”的诉讼。通过被告当事人到场这一现场版“履债能力”的间接证据,迫使原告及其代理人也彻底放弃了最后的希望,明白即便赢得诉讼,要实现债权也基本没有可能。
9、最后一击:
当法官“胜负天平”彻底倾向被告时,现在只需要配合法院完成最后一击。自两次开庭后,案件完全陷入停滞,作为被告代理人,完全理解法官要推翻“证据之王”从判决行文角度非常具有难度。于是在法院建议下,被告以“敲诈勒索”罪名再次向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尽管明知根据目前司法现状根本不可能立案成功,但当控诉材料以及公安部们意见书面送达法院后,法庭最终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是法院最后一次组织双方开庭审理,此时庭审已完全陷入一边倒的地步,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对案件从事实到法律进行了长达半小时的陈述,法官已经完全倾向于“不认同20万巨额现金借款事实”的被告答辩意见了。原告律师只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放弃了这场“势在必赢”的官司。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0884日由被告出具的4万欠条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有效凭证。因原被告通过互联网认识,在被告未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再借取20万元大额借款,不符合常理。且其又不能提供20万元资金交付凭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两张欠据的真实性无争议,而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刘某200884日、912日向原告王某出具的欠条是否是认定被告借款事实的唯一凭证。简单从证据本身看,被告不能提供任何未借24万的证据,被告的单方面陈述不能与原告欠据相对抗,应支持原告请求。此案除需要代理律师促使法官认真审核证据的真实性、查出证据的关联性,还间接运用了“测谎鉴定”(CPS多道心理测试)来辅助断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代理律师深知在审判实践中,本案依据直接证据认定案件借款事实判决被告败诉完全没有问题。但当代理律师将大量间接证据提供给法院与原告向法院称述事实严重不符时,这便引起了法官对间接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原告证据能否构筑完整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目的的唯一性。
审查的过程便是法官对证据的确信过程,也是法官运用间接证据的采信过程。本案中被告除去自己的陈述外,已无法提供任何直接的能够再现借款事实的证据,被告所立的借条和收据在原告处,被告无证据对抗欠条。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只有分析对方证据并找出对方证据的瑕疵以达到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削弱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促使己方陈述内容可信度提升。此间居中的法官须认真审核来评断双方证据的价值,认定证据证明力大小,形成内心确信,运用逻辑分析作出公正判决,以展示法官断案的内心过程。
一、运用被告《求救信》陈述客观事实,抵消原告证据优势。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借款用途?借款担保?向法官作了详细的陈述;特别是对后面20万现金借款如何交付?尤其原告称述事实与被告预先称述严重不符时,间接证据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被告收集了大量间接证据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如原告所述是两笔普通借款”产生最初不确定性。
二、运用测谎鉴定(CPS多道心理测试)申请,使原被告对“借款事实”从证据角度回到“同一”起跑线。被告在借款事实存在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强烈要求对4万元、20万元借款进行测谎鉴定遭到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拒绝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当事人举证的配合义务,同时也陷入一个逻辑怪圈:如果原告陈述真实,原告拒绝的理由便不正当;如果原告陈述虚假,原告势必需要拒绝。当然“测谎鉴定”手段运用不是证据规则里的证据种类,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从“诉讼策略”上原告的拒绝等于告诉法官“借款真相”。
三、运用法官“自由心证”,赢得诉讼。原告起诉目的应是追求法律给予公正的结果,既然被告对欠据的完整性、可采性、关联性质疑,原告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无须拒绝对被告测谎。测谎鉴定(CPS多道心理测试)虽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测谎也不能完全科学地反映客观真实,然而分析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愿意进行测谎这一态度反映出双方是否在作虚假陈述,从而得出借款事实的可信度的大小。
四、本案法官从原告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原被告双方对己方证据确信度三个方面分析,最终对原告方提供欠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被告提供间接证据判决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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