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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8-23    作者:潘熙律师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房改房是带有福利性质的政策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其产权及与此相关的转让和交易就有可能受到限制。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属于借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需要具体分析。
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所以,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取得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的所有权,可以说对此房进行分割。
第一,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
第二,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
第三,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事实的。
在仅有出资凭证的以下两种情况下,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一,因为不拥有完全所有权或者不能上市交易,使得借名购房的委托合同无效;
第二,房屋没有过户,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且拥有购房资格的父母不承认委托事项的。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也特别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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